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Logo

:::

技術領域之關連性,係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是否相同或相關予以判斷

原告(系爭專利權人)前於106年8月18日申請「散熱裝置」發明專利,經被告(智慧局)審查准予專利(系爭專利)。嗣參加人(舉發人)以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嗣原告提出更正,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規定,並為「請求項1至2、4、6至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3、5、9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當中舉發成立部分,提起訴願,遭經濟部駁回,其仍不甘服,遂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法院審理後,仍駁回原告之訴。

重要爭點:證據2、3及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就上述問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指出:

一、原告主張:證據2、4雖同為散熱器,但實際上分屬「體積大散熱元件+被動散熱方式」及「體積小散熱元件+主動散熱方式」之不同技術領域,且證據3為散熱裝置之加工方法,故證據2、4及證據2、5不具有組合動機…證據2、3、5之組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2、4、6至8不具進步性。

二、惟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組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而非考量引證之技術內容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之關連性或共通性,以避免後見之明。技術領域之關連性,係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是否相同或相關予以判斷。判斷某一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得就應用該技術之物、原理、機制(mechanism)或作用等予以考量。

三、經查,證據2揭示其為一種在熱基底盤上以熱連接方式設置至少2個散熱片之散熱器…證據3發明名稱雖為「散熱裝置之加工方法」,然證據3第1圖已揭示其係將導熱管、散熱器與導熱片組合而形成一散熱裝置…可見證據3亦揭示散熱裝置之結構及其導熱材質…證據5說明書第3頁發明內容揭示本發明的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一種組合式散熱片,其係於散熱片本體以組裝方式結合散熱組片,使散熱片本體能夠於局部替換導熱系數較高或材質不同的散熱組片,使散熱片本體的局部散熱效果能夠提升。

四、復查,證據2至5均為電子零件散熱器之技術領域,且均涉及利用複數個散熱(鰭)片以熱傳導方式進行散熱之技術手段,採用不同的材質設計提升熱傳導率,於功能或作用具有密切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解決散熱器與導熱片之相關問題,自有動機應用該電子零件散熱器技術之原理、機制與作用等予以考量,應有將證據2至5相互加以組合之動機。

五、再者,證據2、4、5同屬晶片散熱器之關聯性技術領域,三者之散熱器均具備電子晶片熱源、材質為金屬之散熱鰭片、冷卻管等構件,具共通性之功能或作用,又證據4及5都存在「可改變散熱裝置部分鰭片的材質,令散熱量大的鰭片採用高導熱材質(貴),散熱量小的鰭片則採用低導熱材質,達到節約成本目的」之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4及5、及證據2第5圖之教示,透過例行工作及實驗,自能輕易將證據2第1-3散熱片群的「材質」及「寬度」依實際需求簡單修飾,從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徵,故整體觀察…證據2、3及5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證據2、3及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從而,原告主張並無可採。

  • 發布日期 : 111-10-05
  • 更新日期 : 111-09-28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41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我國智財權發展與新知 讓您完整掌握IP最新動態、國際趨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