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Logo

:::

公司內部機密資訊,已限定特定權限之員工始能閱讀者,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

被告甲原任職於告訴人A公司,其利用A公司針對奈米製程相關部門員工開設線上課程之機會,以電腦螢幕截圖之方式,將講師製作之投影片,重製於其使用之A公司電腦。其後,甲透過獵人頭公司介紹,前往大陸地區B公司於新竹之辦事處面試後,再次以電腦螢幕截圖之方式,重製原先缺漏之投影片內容,儲存於其使用之A公司電腦中,並趁周末假日無人時段進入辦公室列印系爭投影片熟讀後,先接受B公司之視訊面試,再搭機前往大陸地區B公司面試求職未成。

案經A公司發現提起告訴,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甲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秘密罪。甲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抗辯系爭投影片內容為報名參加課程訓練之員工可於公司內部系統閱覽,參加該次教育訓練課程者眾多,事後可閱覽系爭投影片者更多達1,500人,故不具秘密性,A公司亦未對系爭投影片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後維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甲之上訴,見解如下:

一、 系爭投影片為A公司營業秘密

(一) 系爭投影片具秘密性

1. 系爭投影片為A公司30奈米製程轉換20奈米製程技術之教育訓練教材,係擷取自訴外人C公司技術移轉之20奈米晶圓製程技術原始文件,並整合A公司製程技術而成;20奈米技術在當時為最新技術,世界上僅4家廠商掌握,且各家廠商技術不相同,系爭投影片內容涉及製程關鍵、KNOW-HOW、製程手法及開發製程問題的原理解釋,對產能、良率均有重大影響,系爭投影片之前揭資訊並非同業競爭者及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可得知,自具有秘密性。

2. 秘密性屬於相對秘密概念,知悉者得以確定某項資訊之詳細內容及範圍,具有一定封閉性屬之,自不得以可接觸系爭投影片之人數眾多,即推認其不具秘密性。

(二) 系爭投影片具有經濟價值

1. 系爭投影片內容涉及製程關鍵、KNOW-HOW、製程手法及開發製程問題的原理解釋,對產能、良率均有重大影響,經會計師出具之鑑識會計服務報告,佐證系爭投影片製程技術涉及數十億元之開發成本,自屬具有相當經濟價值之資訊。

2. 又系爭投影片之內容取自C公司技術移轉之文件,C公司為當時DRAM產業主要製造商,作為該技術領域之領先者,自需投入大量資金於研究開發上,故自C公司技術移轉所得之A公司製程開發內容,自具有相當經濟價值。

(三) A公司已對系爭投影片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1. 為防止公司營業秘密遭洩漏,A公司已採取相關保密措施:明訂公司機密之定義及使用管制;員工任職時需簽立員工聘僱承諾書承諾遵守公司規定不得非法持有、重製及利用機密資料;公司電腦USB插槽需經申請始可連接從電腦中寫出檔案、無法上傳檔案至雲端硬碟,留存員工寄出電子郵件、列印文件紀錄。

2. A公司除概略性的聘僱承諾書外,已在系爭投影片上註明Confidential使員工知曉此屬機密,禁止員工直接下載檔案,只能以唯讀方式閱覽以避免員工輕易下載洩漏,員工要於公用平台上閱覽須經科室申請以控管得以接觸之人員等措施,顯然對於系爭投影片已有保密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保密之積極作為。

3. 再衡以晶圓先進製程,需大量資金、人力及物力投入及參與始能成就,並非少數人知悉製程技術即可運作,而20奈米DRAM晶圓製程既係當時先進製程,自需眾多工程師熟知製程技術並通力合作,始能順利生產,縱A公司將系爭投影片開放予相關部門及員工之人數達1,500人,惟該公司整體員工亦達3,000人,依產業類別及其具體之控管方式,仍合於常情。綜合上情,應認A公司主、客觀上均將系爭投影片視為營業秘密,並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二、 甲之行為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秘密罪

(一) 甲與B公司總共進行3次面試,且甲於新竹第一次面試時,即知悉需接受B公司人員於大陸地區以視訊面試,嗣後需再至大陸地區西安面試;被告於新竹第一面試後,列印系爭投影片目的係為用於應付上開面試,自係意圖在與大陸地區B公司人員視訊時使用系爭投影片內容,或至大陸地區西安面試時使用。甲雖抗辯其錄取後之工作地點為竹北,惟甲明知B公司本為大陸地區之公司,且列印系爭投影片係欲作為其於大陸地區B公司面試時使用,自屬境外使用,而與被告上班地點無關。

(二) 甲係A公司員工,因職務上關係而知悉系爭投影片之營業秘密,但未得A公司之授權,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重製該營業秘密於其使用之A公司電腦並列印成紙本,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秘密罪。

  • 發布日期 : 112-01-05
  • 更新日期 : 111-12-30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37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我國智財權發展與新知 讓您完整掌握IP最新動態、國際趨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