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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產業利用性時,應考量發明之本質或說明書中記載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方式

原告前於民國108年3月22以「單機單筒海水浮力推引發電機多機串成人造水道連結深海重力場及海平面下海水泵室藉海水泵運轉的排空創造黑洞效應引動重力場的海水向海面噴流推動水道内各發電機發電的裝置」(系爭申請案,附圖)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後,不予專利。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駁回,其仍不甘服,遂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法院審理後,仍駁回原告之訴。

重要爭點: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7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就上述問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指出:
一、按所謂產業利用性,係指申請專利之發明在產業上能被製造或使用;能被製造或使用,則係指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於產業上有被製造或使用之可能性…又審查產業利用性時,應考量發明之本質或說明書中記載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方式。

二、又系爭申請案修正本請求項1至3均包含單筒海水浮力推引發電機之技術特徵,其所載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方式,可參見說明書【實施方式】第【0025】段…原告並另主張:深層海水被引動,會引發深層海水的水壓與海水泵儲水槽的巨大壓差,形成另一組經進水管、人工水道及溢流管迅速流入海水泵儲水槽的主要補充水流之一,全機達滿載運轉正常滿載發電後,即可將驅動變頻海水泵的廠內用電電源匯流排,改切為本機所發出的電源匯流排,作為驅動變頻馬達的電源,以自持方式運轉云云。

三、惟查,當海水泵室儲水槽滿水位時,人工水道內亦應充滿海水,此時海水泵室儲水槽壓力與儲水槽周圍海水壓力應已相同,系爭申請案所述半速啟動第一部變頻海水泵時,海水泵並無法同一時間將海水泵室儲水槽與人工水道內之海水排空,因此,變頻海水泵排空多少海水泵室儲水槽海水,人工水道即補充多少海水進入海水泵室儲水槽。

四、承上,故當海水泵室儲水槽滿水位時,系爭申請案半速啟動第一部變頻海水泵,由人工水道連接海水泵室儲水槽處補充進入海水泵室儲水槽之海水壓力,已與海水泵室儲水槽之海水壓力相差不大,該壓力差顯然無法達到一開始海水泵室儲水槽與人工水道並無海水時之噴流狀態,縱使後續使用3台海水泵抽水,亦無法同一時間將海水泵室儲水槽與人工水道內之海水排空,雖能使海水流經人工水道進行發電,惟依熱力學第一定律,該發電量並不會大於使用3台海水泵抽水之用電量,理論上無法達成系爭申請案說明書所述改切由自產電源供給、可24小時連續發電、以自持方式運轉之目的,故請求項1至3本質或說明書中記載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方式,在產業上不能被使用,故請求項1至3不具產業利用性。

五、再者,請求項4記載「進水口後端海生物表面噴塗有機質系統及回收系統:如請求項1至請求項3所述…」可知請求項4係依附請求項1至3,故請求項4具有所依附請求項1至3全部技術特徵,而請求項1至3不具產業利用性…請求項4自亦不具產業利用性。

六、另請求項5記載「太陽能海水淡化設備:如請求項3所述,海水泵排放後端出水口設有曝氣場、遊樂場及太陽能海水淡化設備...」…可知請求項5係依附請求項3,故請求項5具有所依附請求項3全部技術特徵,而請求項3不具產業利用性…因此請求項5亦不具產業利用性。

七、且請求項6記載「海水進水口鴨嘴型外濾網及內濾網:前請求項3中有提到深海海水進水口端加設濾網(27、28),此濾網藉由鴨嘴造型(135)及順海流裝設...」…可知請求項6係依附請求項3,故請求項6具有所依附請求項3全部技術特徵…請求項3不具產業利用性,故請求項6亦不具產業利用性。

八、而請求項7記載「包封體組合:如請求項3所述,為了讓整個發明能夠實現,如何讓請求項2之『多部單筒海水浮力推引發電機串接成人造水道總成(11)』能銜接深海重力場與岸設海水泵之溢水口...」…可知請求項7係依附請求項3,故請求項7具有所依附請求項3全部技術特徵,請求項3不具產業利用性…因此請求項7亦不具產業利用性。

九、綜上所述,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7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具產業利用性,原告主張無理由,應予駁回。

附圖:系爭申請專利主要圖式

3.法律E-1-專三

  • 發布日期 : 112-03-05
  • 更新日期 : 112-03-06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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