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Logo

:::

是否可以把在前公司任職時完成的作品,放在履歷表並上網集結為作品集呢?

小芷是一名設計師,在前公司任職期間完成好幾件作品,離職後,小芷想把之前的作品放在履歷表作為之後應徵之用,並上傳到自己的blog,製作成作品集,這樣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嗎?

首先必須先釐清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人是公司還是小芷?是否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員工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契約有約定時,從其約定;如未約定,則以員工為著作人,而「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至於是否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需以工作性質來作實際判斷(例如:是否在雇用人的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利用雇用人的資源或經費所完成等),與工作時間或地點沒有必然的關係。

小芷把作品放在履歷表中,會涉及著作權法第22條「重製」的利用行為,後續將作品上傳至個人的blog,除了「重製」外,另會涉及著作權法第26條之1「公開傳輸」的行為,若小芷在前公司完成的作品是屬於前公司所有,這些利用行為應該要取得前公司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喔!

那小芷該怎麼做,才能讓其他人看到他之前的作品呢?建議可以用超連結的方式,連結至作品露出的相關網頁,因為超連結本身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跟公開傳輸的行為,所以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 發布日期 : 112-06-05
  • 更新日期 : 112-05-3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2650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我國智財權發展與新知 讓您完整掌握IP最新動態、國際趨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