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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車輛製造業界周知之特定車種動力底盤設計藍圖及其相關商業資料,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屬營業秘密

原告甲財團法人起訴主張,被告A、B原任職甲財團法人,前者多次擔任甲財團法人所承接「國防部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案」之計畫主持人,後者則為國防部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案之品質管理人員。

國防部於100年公告「動力底盤系統乙項」之公開徵求資料,以公開招標方式徵求民間廠商承製八輪甲車之動力底盤系統,訴外人乙、丙、丁、戊公司為聯合取得上開國防部標案利益,爰與A、B二人協議,由仍任職甲財團法人之A、B,先後將甲財團法人研製之國防部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設計藍圖等相關商業資訊,以電子郵件、紙本拷貝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予以重製並洩漏,使甲財團法人無法取得9,300萬元之技術服務利益,甲財團法人爰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請求A、B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A、B二人共同侵害甲財團法人營業秘密,見解如下:

一、A、B二人重製並對外洩漏之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設計藍圖、零件清單、成本及其他相關商業資料,為甲財團法人營業秘密

(一)系爭藍圖具秘密性
1.八輪甲車在研製過程中先有14車生產之計畫,後為改良14車製作,而有28車生產計畫,故八輪甲車28車的藍圖係以承作14車之經驗進行修正、研發,需透過研發單位以實作經驗在錯誤、失敗的過程中找尋正確的修正方式,將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研製之正確度及細緻度予以提升,故甲財團法人為修正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的相關製作疑義繪製之28車藍圖,自屬其累積之研製成果。

2.A、B對外寄送甲財團法人八輪甲車動力底盤之藍圖,包含多種齒輪及特定機械零件之工程設計圖、八輪甲車引擎專用之機油尺及壓力調整器托架的工程設計圖、為維修八輪甲車而繪製之支援工具藍圖等;上開藍圖係針對八輪甲車特定用途之機械結構、動力底盤之特殊工程及其特殊性考量而繪製,並非車輛製造業界之一般通用規格品。

3.系爭部分藍圖之設計外型雖可見於國防部公告招標文件內,但絕大部分與國防部公告招標文件內容相較,在設計細節、備註事項上已和招標文件中公開之資訊有所差異,該些註記顯係針對圖面未清楚指明或是從過去經驗錯誤之處的訂正,而更為正確且細緻,透過此些圖面之註記,將可減少組裝時難以適配或再次修改的問題,而有助於八輪甲車動力底盤之研製,故系爭藍圖應為甲財團法人獨有,如非設計單位、國防部或承製廠商則難以接觸、取得或知悉,因此系爭藍圖並非車輛製造業界周知之內容,應具有秘密性。

(二)系爭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相關商業資料具秘密性
A、B重製並對外洩漏之甲財團法人有關八輪甲車動力底盤商源、採購、測試、分析、檢驗、品管之文件,自是甲財團法人在研製八輪甲車動力底盤時,累積之參考資料,係經過甲財團法人從研發開始長期測試、實驗、檢驗結果方才得知應向何供應商採購之零件可降低成本,嗣經選擇而使用於八輪甲車動力底盤之製作中,復在測驗過程中試錯,修改錯誤;上開資料均非已經揭露之技術或業界習知之資訊,應認其具有秘密性。

(三)系爭藍圖及商業資料具經濟價值
1.國防部標案之公開資料,雖包含大量零件圖及組合圖,但圖面難免有缺漏、錯誤或不明之處,得標廠商並無法在取得圖面時立即發現,僅能在製造或組裝過程中逐漸察覺並自行克服或者尋求協助。

2.甲財團法人自80幾年以來即承接國防部八輪甲車動力底盤開發及研製案,已研發八輪甲車動力底盤20餘年,系爭八輪甲車設計藍圖與相關商業資料,為甲財團法人在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研製上累積相當技術及經驗,使甲財團法人得刊登「協助建置『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能量之技術服務專案公告」之廣告,以9,300萬元向外招攬「提供技術服務」之業務,為系爭標案之投標廠商,提供200小時諮詢服務及2車份動力系統組裝與測試示範,使投標廠商據以評估投標成本價格,並於得標後透過甲財團法人之技術服務,解決在製造或組裝過程中面臨藍圖錯誤、組裝困難等問題,以減少製造成本及勞力、時間費用之消耗,故甲財團法人所有之系爭八輪甲車設計藍圖與相關商業資料具有商業經濟價值,應堪認定。

(四)甲財團法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1.被告A、B與甲財團法人聘僱契約訂有保密條款,A、B亦簽有員工維護公務機密公約,誓言在職或離職後絕對保守公務機密,且離職時簽署之離職備忘錄,特別載明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相關之計畫之藍圖等相關資料屬於甲財團法人之重要機密或智權資料,非經甲財團法人書面同意,不得為自己、他人或經營有損甲財團法人權益之業務,而利用系爭資料。

2.系爭藍圖存放於管制人員專門管理,有使用需求者,需透過申請程序,經管制人員複製藍圖等資料後,蓋上管制章並為管制編號後,始交給申請人,又甲財團法人機密資料載有「機密」或「密」字,部分藍圖更印有「智慧財產請勿複製」字樣,客觀上已表現出其不欲他人知悉該資訊之意思,且已為保密作為,應認其已有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二、A、B二人明知負有保密之義務,仍故意將系爭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設計藍圖及相關商業資料等營業秘密,予以重製、洩漏,係屬故意不法侵害甲財團法人營業秘密,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發布日期 : 112-06-05
  • 更新日期 : 112-05-3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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