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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利用國外政治人物的演說內容嗎?

小巫是補習班的英文老師,她為了想增進學生的英文能力並擴展其國際視野,想要把幾位美國總統的就職演說全文製成中英對照講義發放給學生當參考資料,但這樣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嗎?於是她撥了智慧局的著作權諮詢專線…

智慧局同仁首先提醒小巫,演講者的演說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就是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而著作權保護是採屬地主義,外國著作在我國也會受保護,亦須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由於小巫的利用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故應以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為準。因此如果她利用的美國總統演說若已超過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所規定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著作人終身及亡後50年),該演說在我國就成為公共財,上述小巫所涉及的「重製」、「改作」(如翻譯)及「散布」等著作利用行為也可以自由使用,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小巫又追問,那如果有些演說內容是還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呢?智慧局同仁也表示不用擔心!其實在著作權法第62條也有合理使用的規定,亦即只要是政治上的公開演說,任何人都可以利用,而且小巫也不是專就特定政治人物的演說去編輯成編輯著作,所以只要小巫記得依第64條規定註明演說出處,就可以放心使用喔!

  • 發布日期 : 112-07-05
  • 更新日期 : 112-06-29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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