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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洩漏營業秘密罪之認定

告訴人甲公司為電子通路業,其工程整合事業部(下稱工整部)負責經營消防系統產品,針對兩岸半導體產業製造商,販售具預先偵測及即時撲滅熱源之消防系統,提供消防系統之銷貨、檢測及維修;被告A為工整部最高主管,統籌工整部所轄營業一部負責之消防系統業務之進貨、銷貨相關之採購、報價、接單、發包等事項。

A代表甲公司對外接洽業務時,發現乙公司有意投資中國大陸丙公司,並於中國大陸成立小尺寸螢幕(LCD)廠;且丙公司有意使用甲公司代理之日本丁公司消防產品;經多次拜會乙、丙公司,且依照丙公司需求,對丙公司LCD廠機臺繪製Sensor規劃與Nozzle布置圖面之設計圖後,甲公司向丙公司報價,但考量乙公司近年財務狀況不佳,恐影響丙公司款項支付能力,而希望丙公司先行找到承攬製作LCD廠機臺設備之廠商,再由該廠商將機臺設備需附屬之消防系統獨立下包甲公司。

A輾轉得知丙公司並不接受上述間接採購模式,便另行成立戊公司,擔任實際負責人,並以戊公司名義,代理丙公司與丁公司完成機臺消防系統直接採購事宜,搶走原屬於甲公司訂單;A更利用其在甲公司工整部之最高權限,將甲公司所有之「2017中國市場消防系統情報調查」資料,重製於個人隨身碟,並寄至戊公司員工參考使用。案經甲提出告訴,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A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洩漏營業秘密罪,見解如下:

一、「2017中國市場消防系統情報調查」為甲公司營業秘密
(一)系爭資料內容包含甲公司所有及欲開發廠商之名稱、該廠商在中國大陸設廠地點、有無擴廠計畫、需求產品之時間及數量等統計,用以分析統計產品之市場性及開發潛在客戶,為甲公司開發與持有之內部統計整理資料,無對外公開之事實,非一般涉及該項業務之人於公開管道或交易市場,所可輕易知悉或獲取之資訊,具有秘密性。

(二)系爭資料為甲公司經營事業與客戶交易往來過程,透過長期經營、資本累積所得之商業相關資訊,也是投入相當人力與金錢彙總而得之經驗,有助於開發市場、評估經濟利益,而在市場上得領先地位;若競爭對手取得該等資訊,將得以掌握目前有該產品需求客戶資訊、了解告訴人之生產及利潤資訊,縮短摸索時間及耗費成本,故系爭資料具經濟價值。

(三)甲公司就公司伺服器內各部門資料夾,依資料之性質、機密等級設有不同存取權限分類,並安裝DLP軟體攔阻非經授權之資料外傳,予以控管。甲公司以可接觸系爭資料內容之人設定存取主體之辨識方式掌控去向,並設定DLP電腦監控軟體及頒定相關道德行為規則、電腦權限管理辦法等,並簽立工作暨保密契約,要求員工不得將公司文件外洩,堪認甲公司對於系爭資料客觀上已有保密之積極作為,主觀上亦有保護之意願,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二、A將「2017中國市場消防系統情報調查」寄給戊公司員工參考,觸犯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洩漏營業秘密罪
A為甲公司工整部最高主管,依甲公司規定,其可自行存取系爭資料,並將系爭資料存入USB 或以郵件寄送,而不受DLP限制,A在執行職務的範圍內,有接觸及下載系爭資料之權限,故A將系爭資料重製於個人隨身碟,並無違法;但依甲公司管理規章、檔案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暨電子郵件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A於任職甲公司期間,因執行職務而知悉及持有之營業秘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第三人,故A 將「2017中國市場消防系統情報調查」寄給戊公司員工參考,觸犯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洩漏營業秘密罪。

  • 發布日期 : 112-08-05
  • 更新日期 : 112-08-0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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