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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出相當人力、費用、時間成本,方能透過還原工程獲得之資訊,具有秘密性

被告甲於民國99年至101 年11月間,擔任告訴人A公司董事長特助、總經理等職務。A公司於101年間接獲廠商委託設計並製造雙面UV成形機,爰由甲辦理業務接洽,指派專人以客製化方式設計並繪製完成UV雙面成形機整機圖設計圖電子檔(含PDF圖檔及CAD檔),據以製造生產UV雙面成形機。甲自A公司離職後,另行成立B公司,為執行B公司業務,未經A公司授權,將「於不詳時間以不詳之方式取得」之上開UV雙面成形機整機圖電子檔違法重製後;再以電子郵件寄給代工廠商,委託製造UV雙面成形機。

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認定甲未經A公司授權重製系爭CAD檔,並以電子郵件寄送代工廠商,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 款之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洩漏罪;二審智慧財產法院則認定,只要將A公司公開銷售之雙面成形機簡單拆解分離後,予以觀察或透過三次元量測儀簡單量測,便可知悉CAD檔內「元件外形、元件間的空間配置關係」、「元件尺寸」之重要內容,故系爭圖CAD檔不具秘密性,非屬營業秘密,而改判甲無罪。

三審最高法院則認為以還原工程探知他人之營業秘密,乃第三人自行研發取得之成果,但若第三人透過不正當方法取得產品,並進行還原工程獲得營業秘密,因其取得產品之方法本身不具正當性,自不應許其從違法行為取得任何利益。從而,第三人若是透過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資訊,縱該資訊確可透過還原工程而輕易得知,仍屬營業秘密保護之標的;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就「甲是否以正當方法取得系爭CAD檔」一事,未臻明確,無從判斷「甲主張還原工程之抗辯是否成立」,而發回更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更審後,改判甲觸犯「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洩漏營業秘密罪」,法院見解如下:
一、系爭CAD檔具秘密性
(一)系爭CAD檔藉由物件、圖塊、圖層等線條,以工程製圖方式具體描述UV雙面成形機整機外觀及細部構件之配置關係、結構、尺寸、配置、連結關係等,以標註文字具體描述特定構件之材質、公差、市購來源等事項,並記載該機台涉及薄膜輸送之厚薄平整度及產品良率等涉及設備之重要關鍵技術,為A公司對於UV雙面成形機之品質提升及客製化配合等優勢技術,並投入大量勞力、時間、費用所積累設備研發、改良之成果,而具有獨特性及競爭性,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尚難輕易知悉此等重要關鍵技術,具有秘密性。

(二)甲雖以「還原工程」為由抗辯系爭CAD檔不具秘密性,然系爭UV雙面成形機係屬大型、構件複雜且單價昂貴之機台,售價高達人民幣4,058,800元,如欲進行還原工程,尚須支付購入機台、量測設備等先期成本,後續須聘請專業人員對此機台進行拆解及量測。考量此機台施作於薄膜輸送及上膠作業而具有相當之精密度及複雜度,須面臨不易拆解或拆解後變形等風險;另考量實機拆解變形之測量誤差,以及公差調整、規格及市購零件選取等作業,縱採還原工程進行仿製,亦可能對仿製設備之生產良率造成重大影響。還原工程之實際執行層面,須透過專業人員,花費高額費進行長時間分析,尚難據此認定系爭CAD檔不具秘密性。

二、系爭CAD檔具經濟價值
A公司同業競爭者取得系爭CAD檔,可節省人力、購入實物成本及許多量測、試誤時間,並據以製造與A公司相同之UV雙面成形機,輕易造成A公司經濟利益之損失及競爭優勢之削減,故系爭CAD檔具經濟價值。

三、A公司已對系爭CAD檔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系爭CAD檔為A公司內部檔案,員工輸入帳密後,有權限者始可讀取,無權限者則需透過申請流程才能取得,且A公司透過宣導使員工均知悉系爭CAD檔不得提供客戶,可認A公司對系爭CAD檔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四、甲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洩漏營業秘密罪」
甲未經A公司同意或授權,即將其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知悉之UV雙面成形機整機圖CAD檔,以附件夾帶檔案後,以電子郵件傳寄給代工廠商,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知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洩漏營業秘密罪」。

  • 發布日期 : 112-11-05
  • 更新日期 : 112-10-3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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