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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公開機臺運作影片,未涉及機臺設計圖之資訊,該設計圖仍具秘密性

被告甲自民國102年起受雇於告訴人A公司,並曾簽署「智慧財產權暨忠誠同意書」,同意離職後不得將公司營業秘密洩漏、交付他人。後甲參與A公司X機臺之設計及設計圖繪製,知悉並持有X機臺零件設計圖及設計圖內圖面(不含圖框)、尺寸(不含公差標示)、加工註記文字…等資訊(下稱零件設計圖相關資訊)。

甲離職後,明知B公司與A公司有競爭關係,仍任職B公司,意圖為B公司不法利益及損害A公司之利益,於設計及繪製設計圖時參考其在A公司所持有營業秘密,為B公司繪製與X機臺零件設計圖極度相似之Y機臺零件設計圖,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洩漏A公司營業秘密予B公司。

A公司提起告訴後,檢察官以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起訴,經臺中地院審理後,認定甲罪名成立,法院見解如下:

一、X機臺零件設計圖相關資訊屬A公司營業秘密
(一)秘密性
1.機械設計圖涉及機械效能、品質,內部元件結構、位置及尺寸,必力求精準以利機械組裝、運作。A公司要求接觸設計圖之員工須簽訂「智慧財產權暨忠誠同意書」,一般人既無法知悉,亦無法經由目視、簡單測量即可從機械外觀得知其內部構造,更非以目前產業逆向工程技術水準所可得到之資訊,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應認 X機臺零件設計圖相關資訊具秘密性

2.A公司雖有上傳X機臺影片至網路,然該影片僅能看到X機臺外觀及運作狀況,無任何設計圖圖面或尺寸資料,實無法以該影片即得知X機臺零件設計圖相關資訊,故A公司是否曾將X機臺運作影片上傳至網路,不影響其設計圖內圖形、尺寸秘密性認定。

(二)經濟性:
X機臺一臺售價數百萬元,且X機臺零件設計圖相關資訊均係A公司為製造X機臺所須使用之資料、文件,故堪認具有實際經濟價值。

(三)合理保密措施
1.A公司為防止營業秘密遭洩漏,要求員工任職時須簽署「智慧財產權暨忠誠同意書」,要求員工同意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不得將營業秘密洩漏、交付予他人,且公司雲端資料夾僅有少部分員工有權開啟、讀取,可認A公司對於X機臺零件設計圖相關資訊具主觀保密意思。

2.A公司依照有無接觸使用的必要性,採取分級管制措施,使不需接觸、使用營業秘密資訊之員工無法輕易知悉其內容,應認為A公司已採取客觀之保密措施。

3.A公司雖曾上傳X機臺運作影片至網路上,然他人仍無法以該影片即知悉X機臺零件設計圖相關資訊,不影響A公司是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認定。

二、甲繪製Y機臺零件設計圖侵害A公司營業秘密
(一)甲曾參與X機臺研發及設計圖繪製,知悉並持有X機臺零件設計圖相關資訊。惟甲離職後對該營業秘密無繼續使用之權。

(二)經法院比對結果,堪認甲係參考X機臺零件設計圖而繪製Y機臺零件設計圖,以此方式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洩漏A公司營業秘密。。

三、綜上,甲執行業務,為B公司繪製與X機臺零件設計圖極度相似之Y機臺零件設計圖之行為,成立未經授權而洩漏營業秘密罪。

  • 發布日期 : 112-12-05
  • 更新日期 : 112-11-29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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