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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爭點:系爭專利請求項21是否未明確記載,有違83年專利法第71條第3款之規定?

案情說明:

原告於84年10月17日以「無指令可程式化控制裝置」向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下稱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於89年11月15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發給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至104年10月16日屆滿。嗣參加人於106年5月19日主張其具有專利法第72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身分,以該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0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5款及第71條第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上開請求項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為「請求項21、27至28、36至3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以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97號判決廢棄前審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更審審理結果仍為「原告之訴駁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意旨摘要:

一、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一)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而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核准時現行專利法第58條第4項定有明文。由於文字用語之多義性及理解之易誤性,因此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固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並應就專利說明書整體觀察,以瞭解發明之目的、作用及效果。因申請專利範圍係就說明書中所載實施方式或實施例作總括性之界定,圖式之作用僅係在補充說明書文字不足之部分,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閱讀說明書時,得依圖式直接理解發明各個技術特徵及其所構成之技術手段,故參酌說明書之實施例及圖式所為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最合理寬廣之解釋為準,除說明書中已明確表示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應限於實施例及圖式外,自不應以實施例或圖式加以限制,而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而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34號、107年度判字第154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準此,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應如何解釋,為法院應依職權認定之事項,不受兩造及參加人主張之拘束。

(二)系爭專利範圍用語應如何解釋,法院依職權認定如下:

「一端點」:應解釋為「該控制裝置之其中一個端點」。
「一輸入端」:應解釋為「該控制裝置之1或複數個端點中 ,被安排作為接收輸入訊號的一個端點」。
「一輸出端」:應解釋為「該控制裝置之1或複數個端點中,被安排作為提供輸出訊號的一個端點」。
「端形態」:應解釋為「該控制裝置的I/O形態,包含可設定輸入、輸出、鑑別條件、將執行事件」。
「x端形態」:應解釋為「控制裝置的x個I/O形態,其中x係等於或大於1的整數」。
「各輸入端」:應解釋為「該控制裝置之一或複數個端點中,被安排作為接收輸入訊號的各個端點」。
「各輸出端」:應解釋為「該控制裝置之一或複數個端點中,被安排作為提供輸出訊號的各個端點」。

(三)原告主張「端形態」應解釋為「端形態為控制裝置程式化方法提供的一種形態;對這形態提供之每一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並設定該鑑別條件被滿足時將被執行的事件;對這形態提供之每一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參加人主張「端形態」應解釋為「該控制裝置的I/O形態」即可。惟查:

  1.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至9頁記載「各端可被程式化為一輸入端、一輸出端或一『可被忽略』的高阻抗端…以傳送一輸出訊號」、「各端將如上界定,而被設定為八種可能的狀態之一…無論何時一I/O形態之一輸入端收到一合格的觸發訊號,即直接執行一預定事件」、「第一欄位係藉由圖表10來代表...。圖表10中的各構成部分代表一端點於一特殊I/O形態下所處的狀態」,可知系爭專利係先將裝置的各端點程式化為輸入端或輸出端等,其中輸入端會對合格的輸入訊號產生反應並執行一預定事件,各端點視設計者需要,可界定為不同形態;再參照系爭專利請求項21,其記載「(1)設定x端形態…對於步驟(1)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當被連接到該輸入端的輸入訊號滿足該輸入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載技術內容相當於前述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至9頁所載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稱之「端形態」即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所稱之「I/O形態」,根據前述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至9頁所載技術內容、圖式第一圖及對應之說明書第9、10頁說明、圖式第二B圖及對應之說明書第11、12頁說明、圖式第三B圖及對應之說明書第12、13頁說明、圖式第四B圖及對應之說明書第13~16頁說明,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記載之I/O形態包含裝置端點的輸入端、輸出端安排、可接收的輸入訊號鑑別條件以及將執行事件,符合原審對「端形態」所作之「該控制裝置的I/O形態,包含可設定輸入、輸出、鑑別條件、將執行事件」解釋,故前審對「端形態」之解釋應為妥適。
  2. 原告所主張之解釋僅為將系爭專利請求項21記載之其他內容再為重複,其中「端形態為控制裝置程式化方法提供的一種形態」即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設定x端形態」;「對這形態提供之每一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即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對於步驟(1)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設定該鑑別條件被滿足時將被執行的事件」即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當被連接到該輸入端的輸入訊號滿足該輸入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對這形態提供之每一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即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對於步驟(1)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故原告所稱之「端形態」解釋僅為重複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內容,並無實益而不足採。
  3. 參加人認為「端形態」僅需解釋為「該控制裝置的I/O形態」即可,然「I/O形態」一詞並非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明確得知其指涉範圍之專有名詞,仍須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方能得知「I/O形態」所指為何。參加人另主張依系爭專利美國對應案,應將「端形態」解釋為「該控制裝置的I/O形態」,然查,國外對應案之內容本就容許與本國申請案有所差異,參加人所述不足採。又參加人主張依系爭專利請求項27及說明書記載端形態欄位及事件欄位係分開之二欄位認為「端形態」不應包含將執行事件,惟查,依圖式第一、二B、三B、四B及對應之說明書記載,端形態欄位的確記載將執行之事件(即E1、E2等),事件欄位則記載事件詳細的執行內容,參加人將二者混為一談,容有誤解。

附圖: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4.法律e教室_1-1_爭審組   4.法律e教室_1-2_爭審組4.法律e教室_1-3_爭審組   4.法律e教室_1-4_爭審組

小結
兩造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中「一端點」、「一輸入端」、「端形態」...等用語及其技術特徵間連結關係之解釋有歧異,而無法明確推得申請專利範圍是否未載明實施必要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因此法院針對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依職權認定,經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後,對於請求項之用語及步驟作出解釋。

  • 發布日期 : 113-02-05
  • 更新日期 : 113-02-0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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