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Logo

:::

專利舉發審查之證據能力認定--招標投標文件可能構成已公開實施

爭點:證據2、5是否具證據能力而足以證明系爭設計專利不具新穎性,有違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之規定?

案情說明:

參加人(A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以「捲門片之防風鉤」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設計專利,經被告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舉發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結果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就設計第D21○○號『捲門片之防風鉤』專利舉發事件應作成『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意旨摘要:

一、舉發證據2、5(圖式如附件),是否具證據能力,說明如下:

  (一)證據2具證據能力

  1. 證據2為原告委託B公司所進行之「捲門防風扣」拉力試驗報告,該報告有揭露「日期:2017年4月25日,工程名稱:『陣地工程』32-○新建工程,監造單位:楊○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下稱楊○事務所),承包商:C公司,供料廠商:D公司(即原告),樣品名稱:捲門防風扣,收樣日期:2017年3月31日,測試日期: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4月12日,以及4張測試照片」等資料內容。
     
  2. 原告主張證據2係為進行政府公開招標案所需的樣品測試報告,該試驗報告所標示工程名稱為「『陣地工程』32-○新建工程」之公開招標文件(即甲證4),可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取得,該公開招標文件中有一張工程圖說,圖面名稱為「雙層鍍鋅鐵捲門標準詳圖」,該工程圖說在⑥機棚門片斷面尺寸圖及⑧邊蓋&防風扣示意圖,皆有揭露防風扣之立體圖、右側視圖及俯視圖(即證據4第10頁,電子檔資料路徑參甲證9光碟片內的甲證4「陣地工程」32-○新建工程電子檔/招標文件/01施工圖說.zip/01施工圖說/32-○_細部設計_建築圖說_ok.pdf/第136頁) 。
     
  3. 甲證4公開招標案前述「雙層鍍鋅鐵捲門標準詳圖」工程圖說標示有楊○事務所,可對應到證據2之監造單位及取樣人員,又甲證4公開招標文件係由C公司得標,可對應到證據2之承包商及取樣人員,再由證據4之買賣合約書可得知C公司有向原告訂購施作該工程貨品,該買賣合約書揭露有「工程名稱:陣地工程32-○新建工程」,以及「工程圖說:雙層鍍鋅鐵捲門標準詳圖」,可對應到證據2之工程名稱、樣品名稱、結構部位、供料廠商及送樣人員等內容。依上所述,關聯證據甲證9(光碟片)之甲證4公開招標文件(包含工程圖說)及證據4買賣合約書(包含工程圖說),皆可佐證證據2試驗報告所測試樣品「捲門防風扣」確實為施作甲證4「『陣地工程』32-○新建工程」公開招標之工程圖說中的「防風扣」視圖所製造及使用之實物樣品,甲證4公開招標文件及證據4買賣合約書之工程圖說中的「防風扣」視圖,早已於103年9月12日公開,該公開招標案得標廠商C公司預估的履約起訖日期為103年10月24日至105年10月31日,即表示該「防風扣」實物樣品早已實施並施作於該項雙層鍍鋅鐵捲門的工程上,依政府公開招標案在驗收前,會對得標廠商所施作之工程標的物及相關零組件等貨品要求符合一定的安全規範及品質,並將該「防風扣」零組件從中抽樣送驗測試,取得證據2試驗報告乃為業界習知常規,甲證4公開招標文件及證據4買賣合約書可為證據2之關聯證據並可相互勾稽,證據2樣品至少已於106年3月31日前公開實施,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09年10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藝,證據2具有證據能力。
     
  4. 被告辯稱證據2試驗報告無法認作商品公開日期,參加人(A公司)亦稱委託檢驗為私人行為,並無公開實施可言,均否認證據2具證據能力云云。然證據4之甲證4「陣地工程」32-○新建工程的政府公開招標文件及工程圖說業已在103年9月12日公開,該工程案得標廠商C公司為施作雙層鍍鋅鐵捲門,乃向協力廠商即原告採購,並簽訂證據4之前揭買賣合約書,該買賣合約書所附「雙層鍍鋅鐵捲門標準詳圖」工程圖說(蓋有騎縫章)與甲證4「雙層鍍鋅鐵捲門標準詳圖」工程圖說完全相同,可佐證證據2試驗報告係為進行甲證4政府公開招標案所需零組件「防風扣」的樣品測試,以符合招標文件在施作及驗收前的相關規定,徵以該公開招標案的施作地點為國防部空軍某營區飛機棚區域,屬營區內的空曠區域,在數年施作過程中或驗收前期間,該「防風扣」樣品仍可為不特定臨時工人、測試人員、監驗或協驗單位的驗收人員所接觸,該樣品之整體外觀已能為公眾得知,被告及參加人所述不足採。

  (二)證據5不具證據能力

證據5之電子郵件寄件日期雖為西元2018年10月17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然屬原告與參加人(A公司)之間私文書,其内容僅為雙方所知悉,並非外界所能得知,而所附「電動雙層鍍鋅鋼捲門」工程圖說,原告並未指明是出自於何項政府公開招標案之工程圖說,就其是否已對外公告或公開實施或為公眾所知悉等節均無從確認,原告雖稱該圖面與甲證4之圖面內容相似高,該甲證4得標廠商與原告就該標案簽有買賣合約書云云,然並無法直接證明該工程圖說出自於甲證4招標案,亦無法證明該工程圖說已經公開,且該工程圖說並無揭露工程名稱、業務單位、設計單位等基本資訊,該圖說揭露的內容模糊不清,自難逕認證據5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經公開,證據5不具證據能力,原告所述並不足採。

附件:證據2、5主要圖式

4.法律e教室_1-1_爭審組

4.法律e教室_1-2_爭審組

4.法律e教室_1-3_爭審組

小結

舉發證據若出自於招標案之投標文件,其證據能力應視該招標文件中之工程圖說是否揭露工程名稱、業務單位、設計單位等基本資訊,並可與得標廠商與其協力廠商施作的工程圖說(如雙方間買賣契約的工程名稱、樣品名稱、設計單位等)為關聯性證據而可相勾稽,且若該招標文件及該樣品之公開或實施日期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公開,該招標文件具證據能力。

  • 發布日期 : 113-03-01
  • 更新日期 : 113-03-0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60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我國智財權發展與新知 讓您完整掌握IP最新動態、國際趨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