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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在戲劇比賽中清唱流行歌曲(利用他人音樂著作)呢?

曉慧是智慧大學戲劇社的社長,社團裡都是熱愛表演志同道合的同學們,為了發展社團、打響知名度,曉慧決定帶領社團的成員參加政府機關舉辦的戲劇比賽,希望能奪下冠軍讓社團有更高的能見度並且可以增加演出的機會,只是曉慧想在參賽的戲劇中加入流行歌曲清唱,會用到他人的音樂著作,心理疑問這樣的利用是否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曉慧在戲劇比賽中自行清唱歌曲,會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6條「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的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

惟若參加的比賽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且屬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則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法第55條參照),即有主張「公開演出」合理使用之空間,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另因本法第55條之著作利用行為不包含置於社群網站上(例如:YouTube)所涉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所以如果日後曉慧或是主辦方後續想將比賽影片上傳網路的話,該等利用行為尚無法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應由參賽者或主辦方取得「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授權。

  • 發布日期 : 113-03-01
  • 更新日期 : 113-03-0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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