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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保密措施必須有效,但不要求應達滴水不漏之程度

訴外人乙原係原告A公司總經理,於民國101年7月離職,同年10月與本件被告甲討論有關乙計畫籌組B公司以投資生產石化產品一事,後乙於102年1月擔任B公司總經理。甲於102年3月起擔任A公司某地區廠長,接續將其所持有涉及A公司石化產業研發、設備或相關之技術、數據等資訊(下稱系爭資訊),複製並儲存於其隨身硬碟內,以此方式未經授權而重製A公司系爭資訊。嗣甲於102年7月離職,並於同年11月擔任B公司關係企業之C公司總經理。

案經A公司告訴及檢察官起訴後,法院認系爭資訊屬A公司營業秘密,見解如下:

一、系爭資訊具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系爭資訊非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般通常方法取得之資訊,內有A公司石化產業研發、設備或相關之技術、數據、圖說等機密,且係經過A公司研發人員投入相當時間、勞力、成本所獲得而具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具「秘密性」及「經濟性」。

二、合理保密措施
營業秘密所有人如已為一定之有效保密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應認其具有合理保密措施,且不要求其保密措施應達滴水不漏程度,經查:

(一)A公司與甲簽署在職、離職保密約款
甲任職時所簽署之保密約款,約定其在職期間因勞動關係得知A公司技術或業務上之秘密,應予保密,不得利用於謀求個人利益或經營相同之業務,亦不得未經授權洩漏予第三人;甲離職時所簽署之保密切結書,約定其負有對A公司機密資料之保密義務,不得任意發表、洩漏、使用或用以競業。

(二)A公司設有維護資料安全、網路安全及資通控制措施

  1. A公司訂定技術文件管理作業程序,規範技術文件應由原取得單位編碼,定期將交予指定單位建檔,正本由中心保管,欲借閱者應填寫借閱單;亦規範圖文管理系統之帳號管理、密等區分、分層權限,不得任意將其文件提供予公司以外之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以維護資料安全。
     
  2. A公司電腦就使用者經核准之作業功能,擁有獨自之使用代號及密碼,若員工有變更權限需求時,應向公司提出申請。另規定公司網路應建立防火牆,且網路使用者應設定密碼並定期更換。
     
  3. A公司將網路規劃為內網及外網,並以防火牆使內網與外界隔絕,另規範非公務使用者不得將行動裝置或可攜式儲存媒體設備私自連接至公司電腦,嚴禁任何人使用公務或私人電子郵件對外傳遞有關公司之機密資料。

(三)A公司對於機密資料設有管制措施
A公司就研發區域及研發紙本文件存放處均設有門禁,且其電子檔亦具有內網分層權限管制措施以避免遭人任意接觸。

(四)綜上,A公司有與員工簽訂保密條款,且設有維護資料安全、網路安全及資通控制措施,並設置圖文管理系統、借閱單、內網及門禁等保密作為,已足使人了解其有將系爭資訊當成營業秘密加以保護之意,並有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綜此,系爭資訊構成營業秘密三要件,屬A公司營業秘密。

三、系爭資訊非A公司某地區廠之生產項目,顯與甲擔任A公司某地區廠長之職務毫無關聯,甲將系爭資訊留存並加以備份,實足彰甲複製而重製系爭資訊之目的,應係具有將來或得節省己身時間及成本而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亦難認其係經A公司授權所重製者,甲係無故重製系爭資訊。

綜上,法院認定甲為自己不法意圖,未經授權擅自複製而重製系爭資訊,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

  • 發布日期 : 113-04-01
  • 更新日期 : 113-04-0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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