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文章之著作權問題
拉拉是一名任職於出版社的月刊編輯專員,因應一年一度的母親節即將到來,為了蒐集五月份話題文稿,正在擬定一份徵稿辦法。但她忽然想到,如果出版社除了將徵得的文稿作品刊登月刊外,還想作其他利用(例如集結成冊)是否可以載明於徵稿辦法中呢?
徵稿辦法的法律性質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出版社所發布的徵稿辦法為「要約」,投稿人提供稿件參與活動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該徵稿辦法(即契約內容)之約束。
又依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所以如果月刊出版社與投稿文章之作者,沒有透過徵稿辦法或另訂契約特別約定,將文稿的著作財產權授權給出版社,出版社僅有刊載文稿作品一次之權利,出版社如欲進行其他利用,仍需另徵得該文稿作品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因此拉拉任職之出版社如果就投稿文章有刊登於當月月刊以外的其他利用需求,可在徵稿辦法就授權的地域、時間、內容、範圍、利用方法,做明確地約定,或另外請投稿者簽署「著作權授權同意書」,才能避免發生相關著作權的糾紛喔!
- 發布日期 : 113-05-03
- 更新日期 : 113-05-0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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