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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社群平台之帳號、密碼,屬應保密之機密資訊

本件原告甲為經營新興媒體公司,透過臉書、Instagram(IG)等平台之宣傳手段,吸引粉絲追蹤,進而行銷產品及吸引廣告商投放廣告。被告乙自109年8月1日起受僱於甲擔任社群網紅帳號小編,負責管理甲之IG網紅「A帳號」各項事務,並與甲簽有勞動契約及保密條款。詎乙明知依勞動契約約定,在職期間應就包含A帳號之帳號密碼負有保密義務,且不得為違背工作目的範圍外之使用,仍於110年5、6月間,於晚間或凌晨之下班時段,共計8次登入A帳號後台,使甲內部人員無法看見A帳號發布之文章,再將A帳號切換為不公開,造成只有當下已是A帳號追蹤粉絲才能察看該帳號貼文之情狀,進而利用IG平台發布「追蹤我的新帳號!B帳號這支才有在更新喔!」之貼文(下稱系爭行為),使A帳號之粉絲誤以甲另開新帳號,而降低或不再關注A帳號,或轉而關注B帳號,導致甲逐漸流失A帳號粉絲,造成甲於不知情期間仍持續投入經營成本,受有已支出系爭廣告費之損害。甲起訴主張乙前開行為,違反勞動契約及保密條款所約定之保密義務,應賠償違約金及廣告費,一審為甲全部敗訴判決,甲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見解如下:

一、乙將A帳號密碼為違背其工作目的範圍外之使用,違反保密義務。

(一)依雙方簽立之勞動契約及保密條款約定,機密資訊係指「…手機拍攝影片、粉絲團經營、客戶名單…等資料。」,故判斷乙有無違反勞動契約及保密條款所約定之保密義務,應依上開內容認定。

(二)甲主張「粉絲團經營」即包含A社群帳號之帳號密碼,此經自媒體職業工會函復二審法院略以:「…社群平台之帳號、密碼確實屬於『粉絲團經營』之重要機密資訊,受僱管理人員確實有保密義務…」等語,甲主張A帳號及密碼為粉絲團經營之機密資訊,尚非無據。A帳號密碼除乙外,僅甲部分職員知悉並得為設定、更新、維護或查看後台數據等作業權限,使用者以A身分登入後即得獲悉該帳號之完整營業資訊,應合於保密條款所稱:「屬乙於任職期間所取得或知悉之資訊,且該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甲並對之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機密資訊」。

(三)又乙使用A帳號密碼所為系爭行為,係於晚間或凌晨等非兩造約定之工作時間,且與其職務內容顯不相關,亦非受甲指示為之,應認乙確有將A帳號密碼為違背工作目的範圍外之使用而違反勞動契約及保密條款所約定之保密義務。

二、甲依勞動契約及保密條款約定,請求乙賠償已支出之廣告費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一)乙將A帳號密碼為違背工作目的範圍外之使用,違反勞動契約及保密條款所約定之保密義務,甲就其因而所受損害,自得請求乙依約賠償。

(二)甲因其不知乙離職前所為之系爭行為,而仍持續於110年5至8月間挹注廣告費用以行銷A帳號。甲投入廣告費係用以行銷該網紅帳號,倘其知悉乙為系爭行為,當不致以乙為主角斥資拍攝廣告行銷商品,持續投注資源於乙身上,並因而向廣告代理商支出廣告費,故甲依勞動契約及保密條款約定,請求乙賠償違約金及廣告費,即屬有據。

  • 發布日期 : 113-05-03
  • 更新日期 : 113-05-0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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