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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進步性判斷著重於技術層面的價值,商業上成功僅為進步性的輔助判斷因素

案情說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號判決發回更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如下:「上訴駁回。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意旨摘要:

一、商業上成功應證明其係由該發明之技術特徵所直接導致,而非因其他因素所造成者

若申請專利之發明於商業上獲得成功,且其係由該發明之技術特徵所直接導致,而非因其他因素如銷售技巧或廣告宣傳所造成者,則可判斷具有肯定進步性之因素。上訴人雖主張許多公司參與授權並應用系爭專利技術予其產品之中,然上訴人先前既任職於玩具廠M公司,對採購IC產品具有影響力,則上訴人舉證之各IC公司是否直接因系爭專利技術特徵之故而與上訴人洽談授權即有可疑,且簽訂授權書係一商業行為,背後尚有其他諸多考量因素,取得授權僅為專利權人不對被授權人提起訴訟之約定,被授權人若認為訴訟花費之成本大於授權金額,即有簽訂授權契約的可能,無法直接推論簽訂授權契約係因被授權人肯認系爭專利技術上的貢獻所導致。

二、縱有某些產品取得系爭專利技術之授權並於市場販售,但並無法等同系爭專利已取得商業上的成功

上訴人舉證之上述IC公司皆為語音IC業界具有相當規模之公司,所設計、生產之語音IC型號眾多,上訴人並無法證明應用系爭專利技術之產品在上述IC公司占有一定比重,B科技公司官網僅記載MCU IC出貨量突破10億顆,惟該10億顆MCUIC中究竟多少比重使用系爭專利技術之數量無法得知;市場上亦尚有C電子、D科技等語音IC公司並無參與系爭專利授權,上訴人並無法證明應用系爭專利技術之產品在整體語音IC市場的比例,縱有某些產品取得上訴人關於系爭專利技術之授權並於市場販售,但並無法等同系爭專利已取得商業上的成功。

三、專利之進步性判斷著重於技術層面之價值,至於商業上的成功僅為進步性之輔助判斷

不論系爭專利於商業上之成功與否或上訴人所提供之進步性輔助性證明資料為何,仍應先為系爭專利與引證間之技術比較,倘已明顯而可認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時,即無以進步性輔助判斷之必要(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05號判決、109年度上字第57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證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不具進步性,則系爭專利是否獲得商業上的成功,並不影響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不具進步性之結論。

  • 發布日期 : 113-06-03
  • 更新日期 : 113-06-0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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