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廳等營業場所播放音樂應注意的著作權問題
Lisa跟朋友合夥開設的咖啡廳即將開幕,為了要增加氣氛,Lisa想要在店內播放音樂,她該怎麼做,才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呢?
咖啡廳、餐廳等營業場所播放CD、MP3或是網路互動式的音樂平台等音樂供消費者聆聽,是屬於著作權法第26條「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 及錄音著作(CD及音訊檔)的行為,應該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才行。但如果僅以家用之收音機、個人電腦或手機播放廣播(包括廣播電台於網路同步播送之音樂),且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將音樂再擴大播送,則屬於單純接收之行為,不會涉及公開演出的利用行為。
至於要如何取得授權呢?可以參考智慧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或利用坊間專門為營業場所提供之網路音樂服務(例如Hinet放心播等),也是屬於合法利用著作喔!
相關連結
- 發布日期 : 113-09-03
- 更新日期 : 113-09-0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