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資請他人製作完成的影片,公司可以主張著作權嗎?
大智公司為了於臉書等社群媒體上進行宣傳活動,委請業界影片專家小美協助製作影片,小美完成影片後交付檔案給大智公司,並向大智公司表示自己是影片的著作財產權人,但大智公司認為出資方才是影片的著作財產權人,於是打電話向智慧局的同仁確認此問題。
智慧局同仁說明,依著作權法第12條,有關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之著作權應如何認定的問題,首先須視雙方是否有約定著作權歸屬,若有約定,則以雙方契約約定為主,例如已約定由出資人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則從其約定;若雙方並無特別約定,則是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
因此若大智公司與小美當初並未特別約定著作權歸屬,受聘人小美確實是這部影片(視聽著作)的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不過出資人大智公司可以在其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這部影片,例如大智公司的出資目的是為了影片製作與網路宣傳,則大智公司後續將該部影片上傳至社群網站進行活動宣傳,並不會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喔!
智慧局同仁接著補充,有關利用是否屬於「出資目的範圍」,法律是探求當事人真意,建議雙方可事先就著作權歸屬或授權利用方式以契約方式清楚約定,以避免後續相關爭議喔!
聽了智慧局同仁詳細的說明,大智公司感到安心許多,也認識著作權法了!
- 發布日期 : 113-12-04
- 更新日期 : 113-12-0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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