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所有人以簽署保密約定方式,要求被授權人就系爭資訊應盡保密義務並採取一切合理保密措施者,可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原告A公司從事醫療器材塗層之生產製造,被告B公司生產之醫療導管屬插入人體內之侵入性醫療器材,A公司以訴外人美國公司專屬授權之美國專利權為基本技術優化披膜液時間表、液位高度、烘乾時間、控制溫度等塗層技術,作為生產使用於導管之系爭塗層溶液,使系爭塗層溶液得與B公司生產之導管結合使用,兩造簽訂授權協議(下稱該協議),自95年至105年止,由B公司向A公司購買系爭塗層溶液使用於其導管。依約定,契約屆滿後,A公司授予B公司之美國專利、專有技術或營業秘密等權利應立即終止,B公司不得再製造、銷售含有系爭塗層溶液之產品。A公司主張B公司於契約屆滿後,繼續使用A公司交付之系爭塗層溶液並製造產品對外販售,故意不法侵害A公司營業秘密,導致A公司受有損害,爰請求損害賠償,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即本件上訴人)敗訴,原告因此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見解如下:
一、系爭塗層溶液成分為A公司營業秘密
(一) 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 系爭塗層溶液(下稱系爭溶液)是由A公司使用其「專有資訊」開發的各種配方以及「專利」所涉及的方法。所謂專有資訊,係指A公司擁有未發布的研究、市場商業資訊、未申請專利的發明、專有技術、營業秘密、配方和技術數據等,為生產塗層和塗層授權產品所必需。而A公司於授權期間提供系爭溶液原料供B公司使用於導管,係以完整包裝供應,非提供系爭塗層溶液之成分或配方授權B公司自行製造,B公司向A公司購入時亦不知悉該原料之成分或配方,足認系爭溶液原料之成分未對外揭露,僅有A公司知悉,具有秘密性。而系爭溶液原料係作為B公司生產導管之表面塗層溶液而構成導管之表面潤滑層,為B公司生產系爭塗層授權產品所必要,系爭溶液成分具經濟價值。
(二) A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依該協議約定,「保密資訊」指由揭露方提供給接收方關於任何一方的專有資訊以及任何其他資訊,而該資訊被揭露方確定為保密性;被授權方不得向任何人揭露、傳播、討論、洩漏或直接或間接使用任何保密資訊或其任何部分;保護保密資訊的方式不得低於接收方對其自身保密資訊高度之方式,且無論如何都要維護所有文檔、樣本、圖紙、公式、技術手冊、裝置、樣品單位、測試程序與有關保密資訊,未經授權的人員無法接觸,並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包括建立適當的程序和紀律,以保護保密資訊的機密性和盡最大努力確保僅向需要知悉的接收方人員、僱員和代理商揭露該保密資訊,並要求這些人員、員工和代理商受保密和不使用義務之約束。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後90天內,任何一方應將另一方的所有保密資訊予以返還,或應由人員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確認已銷毀包含揭露之保密資訊在內之所有記錄。出於任何原因終止本協議,不得使任何一方解除已產生之義務或責任。
- 依上開協議約定內容,足認A公司係以簽署保密約定方式,對於系爭溶液提供B公司後,仍要求B公司應盡其保密義務並採取一切合理保密措施,A公司就系爭溶液成分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二、B公司於該協議終止後使用系爭溶液,未侵害A公司營業秘密
B公司不爭執其在105年5月向A公司購入最後一批系爭溶液後,於該協議於同年7月屆滿後,仍繼續將其使用完畢迄同年9月。惟無證據顯示B公司已取得或洩漏系爭溶液之成分內容,且嗣A公司訴訟上自認其主張B公司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不包括系爭溶液部分,則B公司於該協議終止後,縱有將其使用完畢之行為,仍無涉營業秘密之不法取得或使用,至多僅為逾越授權行為而應負違約責任或不當得利問題,自不構成對A公司營業秘密之侵害。
- 發布日期 : 114-01-03
- 更新日期 : 114-01-0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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