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樓利用電腦伴唱機的著作權問題
美琪今年開始擔任社區管理委員會的主委,她想在社區的視聽室中擺放電腦伴唱機讓住戶可以歡唱,但她聽朋友說要付授權費才能唱歌,她很納悶:親朋好友用伴唱機唱個歌也要付錢?這應該屬於非營利的合理使用行為吧?於是她打電話諮詢智慧局,想確認朋友的說法是否正確。
智慧局同仁說明: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因住戶及其親友並非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而屬於對「公眾」(特定多數人)提供著作利用的行為,住戶於利用伴唱機演唱時,會構成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演出」行為,社區管理委員會仍須就「公開演出」的利用行為取得授權的責任。
至於「非營利活動的合理使用」,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須要符合以下要件:1.非以營利為目的;2.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3.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4.必須是「特定活動」;5.必須是使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才可以主張本條合理使用。由於社區管理委員會通常經常性提供住戶利用電腦伴唱機之音樂,而非於特定活動中利用著作,與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別,故仍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演出」授權,才是合法利用著作。
智慧局同仁並進一步說明,為了方便利用人快速取得電腦伴唱機的授權,智慧局已就現有3家音樂集管團體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費率及單一窗口,自112年1月1日起利用人只要向單一窗口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225)取得授權,即可完整取得3家集管團體公開演出之授權,讓民眾安心利用電腦伴唱機沒煩惱!
- 發布日期 : 114-01-24
- 更新日期 : 114-01-2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