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並販售卡通造型人物的元宵節花燈,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嗎?
熱鬧滾滾的春節過後,就是小朋友們期待的元宵節了,除了可以品嘗熱騰騰的元宵,還能購買各式各樣絢麗多彩,令人目眩神迷的造型花燈。小智擁有一間禮品製作的工廠,他看準這波商機,磨拳擦掌準備好好大賺一筆,他先上網尋找流行的卡通人物造型,選定時下最熱門的「吉伊卡哇」當作範本,興高采烈地採購許多材料,開始製作「吉伊卡哇」造型花燈,這樣的行為會不會涉及著作權的問題呢?
各式卡通造型人物如果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而且還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之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小智利用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的卡通造型人物製作花燈,涉及「重製」的著作利用行為(著作權法第22條),如果將這些花燈對外販售,會再涉及「散布」的行為(著作權法第28條之1)。以上的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都應該要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才可以合法利用,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事(著作權法第88條)與刑事 (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1條之1)責任喔!
- 發布日期 : 114-03-04
- 更新日期 : 114-03-0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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