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公司規定,將內部系統之客戶資訊,截圖儲存公司配發之電腦,觸犯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營業秘密罪
被告甲原在告訴人A房屋公司擔任不動產仲介營業員,並簽有資訊系統網路使用承諾書,知悉A房屋公司相關資訊系統及網路使用規定;而A房屋公司內網查詢系統資料需輸入帳號、密碼,並設有提醒禁止業務外使用之警語,且甲明知其因經辦業務所知悉之「潛買客戶資料」及「成交客戶資料」等電磁紀錄(下稱系爭資料),以其帳號、密碼進入A房屋公司內網查詢時,僅能瀏覽、部分編輯,不得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
嗣甲有意轉至B房屋公司任職,於仍任職A房屋公司期間,基於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犯意,先後以A房屋公司所配發之電腦輸入帳號、密碼後登入A房屋公司內部網站之「案源查詢系統」資料庫,接續將其經辦業務所知悉之系爭資料,逕自以電腦截圖之方式加以重製後,暫時儲存在A房屋公司配發之電腦桌面,伺機寄送至其手機或傳送至其雲端硬碟;嗣因甲遭A房屋公司調查並鎖住其帳號密碼,致其無法使用該電腦,其於離職前夕以1,000元代價拜託訴外人同事將電腦桌面上之系爭資料截圖上傳至其雲端硬碟遭拒,系爭資料始未外洩。
案經A房屋公司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起訴後,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甲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該營業秘密罪,判決意旨如下:
一、本案系爭資料為A房屋公司營業秘密
(一)秘密性
本案系爭資料除包含客户買賣物件之基本資訊(含各物件座落位置、坪數、屋齡、單價、底價等)、屋況產權特殊狀況及不動產說明書註明事項等外,尚記錄客戶姓名、電話、購買意願及特質描述等個人資料,備註欄更記載與客戶聯繫之情況與續約情形等,係A房屋公司投注相當人力、財力與時間所取得之資訊,且經篩選、分析、整理,可使A房屋公司用於銷售與經營並取得競爭優勢之核心保密資訊,均涉及A房屋公司內部與經營相關資訊,而A房屋公司又未將該等資訊對外公開,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自具有秘密性。
(二)經濟價值
本案系爭資料係A房屋公司長期經驗累積,如遭競爭同業取得,足以造成A房屋公司經濟利益之損失,並削減A房屋公司之競爭優勢,是本案系爭資料自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三)A房屋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依A房屋公司與甲所簽訂之資訊系統網路使用承諾書,甲承諾對於「公司内部一切未對外公開之各類業務資訊(例如委託物件銷售資料、要斡定狀況、特殊屋況資訊、會議紀錄)」、「各類經核定為密級以上之内部資訊」及「一切A房屋公司内外部客戶之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因正當業務行為,且符合A房屋公司規範或經上級主管同意,不會私下複製、備份、拍攝上開資訊,或以任何方式使非職務上應知悉之人或非A房屋公司人員以外之第三人知悉資訊内容;上開保密義務於甲離職後亦仍須遵守,且甲離職後,絕不使用於任職期間持有之客戶個資與A房屋公司營業秘密。
- A房屋公司配有甲個人單獨使用之電腦,甲以員工編號及密碼登入A房屋公司系統後,可進入各應用程式依其職務權限瀏覽資料,但只能對甲自己負責的案件才有權限變更内容,且依A房屋公司規定,不論是否為其負責的案件,一律都不得下載,堪認A房屋公司對於本案系爭資料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二、甲之行為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知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
查甲原為A房屋公司之員工,本案系爭資料均為其在A房屋公司任職期間基於業務關係而知悉,甲違反A房屋公司規定,以電腦截圖之方式重製本案系爭資料,將之暫存A房屋公司配發其使用之電腦桌面,自該當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知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構成要件。
- 發布日期 : 114-03-04
- 更新日期 : 114-03-0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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