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KIPO:維持現行「UK+」制度,採EEA區域單向權利耗盡原則
英國在通過脫歐公投、與歐盟正式分離、截至現今為止,雙方都未就「智慧財產權權利耗盡原則」達成任何互惠協商,而當時為了避免在脫歐初期出現法制架構缺口,英國政府採取的作法是維持現狀,亦即單方面適用歐洲經濟體(European Economic Area, 下稱EEA)的「區域耗盡原則」,也就是「UK+」。這也意謂著第一次在EEA合法銷售的商品,權利人於商品上之權利即已耗盡,輾轉販售之歷次商品所有人均可在未經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平行輸入英國,但反之則不然。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權利耗盡原則」呢?為什麼英國宣布繼續施行「UK+」制度呢?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法律所賦予權利人獨占之排他權,這種獨占之排他權如果範圍過於廣泛,將會危害公共利益,因此有其必要加以限制。比如權利人如果過分干涉智慧財產權之物品流通,將有可能造成不同市場之間價格落差過大,阻礙商品流通,甚至是造成市場壟斷等問題,消費者亦將無法享受公平競爭下的價格優惠。因此,衍生出智慧財產權權利耗盡原則(Exhaus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下稱耗盡原則),又稱第一次銷售原則(First-Sale Doctrine)。英國權利耗盡制度影響各種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商標、設計及著作權。
早於18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Adams v. Burke一案中確立了專利權的權利耗盡原則,在1908年Bobbs-Merrill Co. v. Straus一案中確立了著作權的權利耗盡原則。直至現今,耗盡原則已是現代智慧財產權法制中,調和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的重要機制。
耗盡原則依其權利耗盡的地理範圍又可以概分為「國際耗盡原則」、「國內耗盡原則」與「區域耗盡原則」三種類型。所謂「國際耗盡原則」係指附有智慧財產權的商品,一經權利人或其同意之人在世界上任一國家首次合法銷售後,其智慧財產權即在「全球範圍內」耗盡,權利人不得再對該商品後續的跨國轉售主張權利,因此採用國際耗盡原則的國家也等於肯認真品平行輸入的合法性;反之,「國內耗盡原則」指的是該商品之智慧財產權僅在第一次合法銷售的國家內耗盡,權利人對後續的跨國轉售行為可以在他國主張權利。
「區域耗盡原則」則是指附有智慧財產權的商品在某一特定經濟區域內任一成員國首次合法銷售後,其智慧財產權僅在「該特定區域內」耗盡。商品可在該區域內自由流通,但權利人仍可阻止來自該區域以外的真品平行輸入。區域耗盡原則可以被視為國內耗盡與國際耗盡原則之間的一種折衷方案,EEA即是採用區域耗盡原則。
英國自2020年年底脫歐之後,政府認為有必要對其耗盡制度作通盤檢討,遂於2021年年中對於未來應採取哪一種耗盡制度徵詢各界意見,其中選項包含維持「UK+制度」、改採「國際耗盡制度」、「國內耗盡制度」,以及針對不同產業、產品和智慧財產權調整的「混合權利耗盡制度」等四種。調查結果顯示,多數意見支持繼續採用「UK+」,超過三分之一的受訪者支持採用「國內耗盡制度」,「國際耗盡制度」只獲得少數支持,「混合權利耗盡制度」所得到的支持更是少之又少。然而部分受訪者表達其對「UK+」的偏好原因,係由於英國政府說明「國內耗盡制度」與《北愛爾蘭協議》(Northern Ireland Protocol)其內容有所牴觸,因此他們支持「UK+」作為短期解決方案。支持「UK+」制度的受訪者也認為維持現狀,將可避免企業因制度改變及修法,所帶來的商業模式調整期增加的額外成本,因而在短、中期內,維持現狀對企業來說是最有利的選擇。
既然多數意見支持繼續採用UK+,英國政府遂於2025年5月15日拍板定案,確認維持現行「UK+」制度。在這項決策的背後,我們看見英國脫歐後,在複雜的政治與經濟環境中努力尋求平衡的過程。從經濟層面來看,這個決策為企業提供了可預見的法安定性,避免因制度變動而導致可能的營運風險提高和額外成本;對消費者而言,採用UK+即表示承認從EEA的真品平行輸入,因而能繼續享有多元化的歐洲商品,並確保享受公平競爭下的價格優惠。
然而,這種單向的區域性耗盡制度也反映了英國在脫歐後面臨的限制,儘管英國允許EEA商品平行輸入,但因為無法獲得互惠待遇,可能將對英國商品向歐洲市場的出口造成一定的障礙。總而言之,「UK+」制度的維持代表了英國政府與民間企業在智慧財產權政策上所共同做出的務實選擇,而這個選擇的決策過程,或許也能為其他面臨類似抉擇的國家,提供具價值的參考經驗。
- 發布日期 : 114-06-25
- 更新日期 : 114-06-25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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