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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根據CARES法案宣布專利商標相關期限展延(2020年3月31日)

2020年3月27日美國總統川普簽署「Coronavirus援助、救濟暨經濟安全法(Coronavirus Aid, Relief, and Economic Security Act,CARES)」,USPTO隨後於3月31日依據該法的暫時性授權,宣布因疫情影響延誤提交專利與商標相關文件及繳納規費之救濟措施,符合相關規定者可提出期限展延。

專利申請及再審查程序中之救濟

專利申請之文件提交或規費繳納之期限,落在2020年3月27日至4月30日者,可自到期日起展延期限30日,但須附上聲明書說明期限延誤係因COVID-19疫情所導致之結果。

前述可申請期限展延之事由包括:

  1. 小型或微型企業對審查前程序通知之答覆。
  2. 專利審查或公開程序中所發出通知或OA之答覆。
  3. 領證費之繳納。
  4. 依據35 USC §134及37 CFR §41.31提交訴願通知。
  5. 依據37 CFR §41.37提交訴願理由書。
  6. 依據37 CFR §41.41提交答辯書。
  7. 依據37 CFR §41.45繳納訴願轉送費用。
  8. 依據37 CFR §41.47對向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TAB)申請聽證。
  9. 依據37 CFR §41.50(a)(2)補充訴願答辯書。
  10. 依據37 CFR §41.50(b) PTAB以新核駁理由作成決定,訴願人要求重啟審查程序或重開聽證程序提交請求項修正。
  11. 小型或微型企業繳納專利年費。
  12. 依據37 CFR §41.52對PTAB決定申請重開聽證程序

USPTO目前維持正常運作,接受專利文件之提交及規費之繳納。專利文件可透過電子申請系統、快捷郵件、親自送達至服務窗口、傳真等方式提交。 

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及商標審理暨訴願委員會(TTAB)程序當事人之救濟

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及TTAB程序當事人,提交相關文件之到期日落在2020年3月27日至4月30日間或當日者,可以從到期日起展延期限30日,但須要附上聲明書說明期限延誤係因COVID-19疫情所導致之結果。

前述期限延誤可申請展延之情形包括:

  1. 依據15 USC §1062(b)、37 CFR §2.62(a)及§2.141(a),提交對OA(含對最終核駁審定函的訴願通知)的答辯。
  2. 依據15 USC §1051(d)及37 CFR §2.88及§2.89(a),提交商標使用證明及申請展延提交商標使用證明。
  3. 依據15 USC §1063(a)及37 CFR §2.101(c)及§2.102(a),提交異議通知或申請展延提交異議通知之期限。
  4. 依據15 USC §1126(d)(1)及37 CFR §2.34(a)(4)(i),提交優先權申請基礎。
  5. 依據15 USC §1141g及37 CFR §7.27(c),提交優先權申請基礎。
  6. 依據15 USC §1141j(c)及37 CFR §7.31(a),將延伸至指定美國保護的國際註冊案轉換為國內申請案。
  7. 依據15 USC §1058(a)及37 CFR §2.160(a),提交使用宣誓書及未使用正當事由聲明。
  8. 依據15 USC §1059(a)及37 CFR §2.182,提交商標延展申請。
  9. 依據15 USC §1141k(a)及37 CFR §7.36(b),提交使用宣誓書及未使用正當事由聲明。

 USPTO目前維持正常運作,接受提交商標申請、TTAB之文件與規費之繳納。如有因疫情影響無法及時回復導致申請案或註冊案被廢止或失效,申請人或權利人仍可依37 CFR §2.66及§2.146申請恢復權利。

  • 發布日期 : 109-04-29
  • 更新日期 : 111-07-11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 瀏覽人次 : 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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