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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O:受COVID-19感染影響,有關審判事件中指定期限的延長(2020年4月21日)

JPO審判課更新受COVID-19感染影響的處理程序(2020年4月21日)

有關審判事件(包含異議事件,以下同)程序指定期限的延長,目前處理措施如下:

  1. 有關指定期限的延長
    有關審判事件的程序,受COVID-19感染影響而無法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者,在指定期限內,可以申請延長指定期限。
    (1)如何申請延長指定期限
    申請延長指定期限,請提交書面聲明,說明(1)請求延長的期限,以及(2)請求延長期限的具體理由。
    申請方式,可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提出申請。並請先聯繫承辦審判官或審判書記官,要求提供收件人的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發送提交。
    此外,在受COVID-19感染影響的審判事件中,程序指定期限的延長,將視為依職權,因此,申請延長指定期限時,無需支付申請期限延長規費。

    (2)必須延長的具體理由說明示例
    必須延長的具體理由,請參考以下示例,並請儘可能說明因受COVID-19感染具體情形。
    •公司/辦公室的關閉
    因COVID-19感染影響,請求人OOO公司/代理人辦公室,自2020年OO月OO日起關閉,至2020年OO月OO日重新開啟前,無法辦理程序。因此,OO通知的指定期限,請依職權延長指定期限為OO日。
    •保存資料的圖書館關閉
    因COVID-19感染影響,保存程序所需資料的OO圖書館,自2020年OO月OO日起關閉,至2020年OO月OO日重新開放前,無法辦理程序。因此,OO通知的指定期限,請依職權延長指定期限為OO日。
    •收集實驗數據的研究所關閉
    因COVID-19感染影響,程序所需之實驗數據,而進行實驗的研究所,自2020年OO月OO日起關閉,至2020年OO月OO日重新開放前,無法完成程序。因此,OO通知的指定期限,請依職權延長指定期限為OO日。
    •遠程辦公措施
    因COVID-19感染影響,請求人OOO公司,自2020年OO月OO日起,在家工作,因此處理有關互相聯絡調整/遠程辦公環境構建/磋商資料印製需要時間,需要額外OO天時間來完成該程序。因此,OO通知的指定期限,請依職權延長指定期限為OO日。

    (3)有關延長的判斷
    具體說明必須延長的理由時,原則上,除非延長的理由不太可能是受COVID-19感染傳播的影響外,依職權最長允許延長1個月。承辦審判官或審判書記官將與請求人聯絡。

    (4)再次請求延期
    經認可延長指定期限後,受COVID-19感染的影響仍持續,如果需要再延長同一程序的指定期限,可再次請求延長期限。
  2. 逾期的救濟請求
    與「1.有關指定期間的延長」程序相同,請提交書面聲明,說明需要延長的期限以及請求延長期限的具體理由。審議小組將依審理狀況及提交的理由酌情決定。
  • 發布日期 : 109-04-29
  • 更新日期 : 111-07-11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 瀏覽人次 : 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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