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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許廳(JPO)因應COVID-19感染症之「不可歸責事由」及「正當理由」之救濟程序 (2020年4月24日)

有關「不可歸責之理由(以下稱不可歸責事由)」及「正當理由」之救濟程序,通常,不可歸責事由之救濟是依據「形式審査便覧04.04所示不可歸責事由之逾期救濟」;正當理由之救濟則是依據「逾期救濟規定指導手冊(Guidelines)」辦理。然而,針對因COVID-19感染症之影響而產生之救濟,目前採取以下彈性措施,例如不要求提交證明文件等。

1.救濟程序

(1)「不可歸責事由」之救濟

現有法令針對「不可歸責事由」有規定相關的逾期救濟程序。具體事項揭示於「受COVID-19感染症影響之程序處理辦法」規定「2.法定期間」「<1>在14天內辦理相關手續可適用的救濟程序」。

(2)「正當理由」之救濟

現有法令針對「正當理由」有制定相關的逾期救濟程序。具體事項揭示於「受到COVID-19感染症影響之程序處理辦法」規定「2.法定期間」「<2> 2個月以內辦理相關手續可適用的救濟程序」「3.優先權的主張」。

2.申請方法

(1)「不可歸責事由」之救濟

無法於期限內辦理程序之書面文件中[其他]欄位填寫原因,或在申請書的申請內容欄位填寫原因。

(2)「正當理由」之救濟

無法於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文件及無法辦理之理由,請記載於提出的回復理由書中。

3.期限內無法辦理之事由

  • 申請人、代理人等因感染COVID-19而無法辦理者。
  • 因COVID-19感染而導致申請人、代理人等辦公室關閉無法辦理者。
  • 因受COVID-19感染症影響,申請人、代理人等居住之地區政府發布限制活動命令、實施居家上班等原因,以致無法辦理者

事由範例

『因受COVID-19感染症影響,申請人任職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任職之「○○○○事務所」於2020年○月○日起關閉(居家上班),故無法辦理程序。並於2020年○月○日起復工,故申請□□為有效程序。』

4.有關證明文件

因受到COVID-19感染症之影響時,不強制要求提交證明文件。通常,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逾期之救濟必須提出事實陳述之證明文件,但若因為是受到COVID-19感染症之影響,則非強制必須提交。

5.救濟之判斷

從時間序上無法認定是受COVID-19感染症擴大之影響而導致無法辦理的情形除外,凡填具受到COVID-19感染症之影響者,將暫時受理救濟。

  • 發布日期 : 109-05-05
  • 更新日期 : 111-07-11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 瀏覽人次 :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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