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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與元宇宙

一、元宇宙並不是一個全新的概念

「元宇宙」一詞最早出現在作家Neal Stephenson於1992年出版的科幻小說《潰雪(Snow Crash)》中。元宇宙與我們現今生活的某些部分息息相關。

以遊戲產業來說,2003年發布的虛擬世界平台「第二人生(Second Life)」,便是早期應用元宇宙的其中一個例子。透過使用虛擬化身(avators),玩家可在虛擬遊戲世界中經營第二人生。與傳統電子遊戲不同,玩家在「第二人生」並非針對特定任務或闖關目標進行互動:他們僅「存在」於平台上,並與其他玩家的虛擬化身建立關係。

過去幾年,元宇宙的概念已產生重大變革,且其發展速度明顯加快。這些都要歸功於最新的科技發展,包括區塊鏈、普遍可取得的加密貨幣,數位資產使用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s,簡稱NFTs)等。NFT最為人熟知的是,它是一種數位憑證,能證明一項數位資產(例如短片)來源,並與數位資產本身產生區別。

傳統且廣為人知的品牌也透過元宇宙找到新機會,藉此連結既有和潛在的新客群。舉例來說,時尚品牌例如Gucci(透過Vault專案)正在對同時已在元宇宙和Roblox遊戲平台販售的NFT和數位服裝進行試驗。

元宇宙也與娛樂有關。由於COVID-19疫情期間實施封城,亦無法舉辦大型實體活動(音樂產業中音樂家與表演者的主要收入來源),藝術家找到新的方式與粉絲進行連結。2020年,Travis Scott成為第一位在流行電玩遊戲Fortnite中舉辦演唱會的饒舌歌手。將近2,800萬玩家參與這場盛會。此一參與人數,可能是任何類似場域所難以企及的。

二、元宇宙裡的智慧財產:新策略與舊問題

智慧財產不只與現實世界相關,也與元宇宙相關,且與元宇宙的關係可能更為密切。

在歐洲,含有「元宇宙」一詞的商標已被成功註冊,包括向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註冊的商標。這些商標多以第9類商品及服務為主,包含電腦軟體。在2021年末,最著名的案例就是Facebook進行品牌再造,更名為「Meta」,旨在表明其核心事業將進一步轉向發展元宇宙。新商標「Meta」在全球若干國家均有註冊,包含歐盟。

元宇宙也進一步引發智慧財產保護相關,以及特定活動是否能由智慧財產權人主導等重要議題的討論。近期奢侈品品牌愛馬仕(Hermès)對一位製造和販賣「MetaBirkins」的數位藝術家採取法律行動。「MetaBirkins」是以NFT創作的虛擬手提包系列商品,未經知名實體柏金包品牌愛馬仕的授權而開發。

另一項議題是購買NFT虛擬資產,究竟購得何種性質的財產?由於NFT虛擬資產銷售金額能達數百萬美元,這項議題須加以關注。就像是Twitter創辦人Jack Dorsey據說以將近300萬美元賣出第一則推文NFT;音樂家Grimes以600萬美元出售其數位藝術系列作品。

以智慧財產的觀點來說,NFT數位藝術作品的買主是否取得該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如果有人購買一件未取得原始著作權人授權而產製的NFT藝術作品,且該藝術作品冒充真貨,這時該怎麼辦?這樣的案例是否在其他類似情境也適用,亦即將其視為購買贗品藝術?

三、智慧財產法律是否須提出新的解決方案?

隨著元宇宙已帶來諸多問題,自然會進一步思考新的解決方案加以因應。

重要的是,智慧財產法律本身便不斷被科技發展所挑戰。試想一下科技的出現諸如印刷機、影印機、數位電腦與網路,以及所有呈現在法院和立法者眼前之複雜議題。現行智慧財產原則和法律條文,所具備順應科技發展之整體能力,已成為智慧財產歷史發展的常態。換言之,智慧財產法律,並不是每次都有必要提出新的解決方案。

我們是否能透過檢視現行法律架構,來回應元宇宙所衍生的議題?這個問題的答案可能不太樂觀,因現實世界法律未必能全然套用在虛擬世界。

  • 發布日期 : 111-12-14
  • 更新日期 : 111-12-20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 瀏覽人次 : 1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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