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Logo

:::

歐盟智慧財產局啟動新的智慧財產爭議調解中心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局長João Negrão於2023年11月22日正式啟動了具開創性的—智慧財產爭議調解中心。該調解中心將免費為智慧財產爭議,提供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服務。

 

EUIPO局長在啟動調解中心時表示:「調解中心的成立是支持人民和企業有效管理其智慧財產權的重要一步,並有助於在發生爭議時,避免歷經費用高昂、不可預測的訴訟程序。有42%的歐盟商標申請來自非歐盟公司,跨境爭議變得越來越普遍,這突顯出這個全球性並具有成本效益的爭議解決服務的需求。」

 

一、  調解中心設立背景

 

EUIPO調解中心建構在10多年成功調解及調處智慧財產爭議的經驗,並擁有豐富經驗的調解員和案件經理組成的專業團隊,提供廣泛的ADR服務,並依當事人的利益,協助當事人達成有效並且較和睦的協議。

 

《歐盟商標條例》委託EUIPO設立調解中心,旨在透過雙方協議,友好地解決有關歐盟商標和歐盟共同體設計的爭議。

 

ADR服務提供給參與上訴審之多方程序(inter partes procedure)的當事人。而中小企業還可以在初審程序中(異議、撤銷和設計無效),請求ADR程序,這項服務會在2024年至2025年逐漸擴大至所有的當事人。

 

調解中心的目標是向使用者提供補充性、自願性、保密且易於使用的爭議解決方案,以便發生智慧財產爭議時,選擇最適當的途徑。

 

 

 

二、  提供之服務

 

調解中心的服務宗旨在滿足各類智慧財產爭議當事人的不同需求,包含調解(Mediation)、調處(Conciliation)及專家裁決(Expert determination)。

 

ADR 服務對當事人免費,並且可以提供完全線上的服務。調解程序可以使用官方的五種語言進行,以及隨著多種語言調解員的增加,也可使用越來越多的其他歐盟國家的語言進行ADR。

 

調解中心提供的所有服務均遵循相同的基本原則:

1. 調解員、調處員、專家和案件管理者的中立和公正性。

2. 過程的保密性以及當事人的自願參與。

 

(一)調解(Mediation)

 

調解使雙方在調解員的協助下,能夠在EUIPO前達成友好的爭議和解。

 

調解員的角色是展開整個流程,並協助各方達成自願且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調解員是中立、公正的,且並無權解決案件。調解員的職責不是提供法律建議、提出解決方案、代表任何一方或對案件的對錯作出裁決。達成和解是雙方自願的,且調解內容必須經雙方同意。

 

雖然調解服務適用於EUIPO審理的爭議(即與歐盟商標和註冊共同體設計相關),但「進行調解的全部範圍」由當事人依意願確定,因此可能包括其他智慧財產權(例如著作權、網域名稱、專利)或雙方之間其他未解決的爭議。

 

(二)調處(Conciliation)

 

調處是調處員針對EUIPO懸而未決的爭議,提出可能的實質解決方案,以協助各方達成和解。

 

如果雙方同意透過調處解決爭議,調處員將負責指導整個過程,並提出解決爭議的提議方案。此類提案將與各方進行討論、磋商和調整,各方始終都可自由選擇接受或拒絕所提議的解決方案。

 

與調解一樣,調處員是中立、公正的,且無權解決案件。和解須是雙方自願的,條款必須經當事人的同意。

 

調處員是EUIPO待決爭議案件的報告員(rapporteur)或審查員,即使調處未使雙方達成和解,他們也將繼續擔任該案件的原角色。透過選擇進行調處,雙方也同意不對調處員參與有關該爭議的任何未決定或未來的決定提出異議。

  

(三)專家裁決(Expert determination)

 

專家裁決是一項允許爭議各方指定專家,就法律、商業或技術問題提供意見的服務。在調解或調處的情況下,各方可能會面臨談判過程的阻礙,在這樣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就具體問題徵求專家意見,這有助於達成和解。

 

調解中心擁有EUIPO合格專家名單,這些專家可以對調解中心處理的ADR 案件有關智慧財產部分,做出專家裁決,雙方也可以同意指定相關領域的其他專家。

 

(四)ADR案件管理與斡旋

 

調解中心的案件管理團隊,負責處理民眾請求之ADR服務,他們管理ADR 進行的程序和行政方面,包括提出合適調解員,直至ADR結束。

 

案件管理團隊也向當事人提供各種ADR服務相關的指南和資訊,幫助當事人們選擇最合適的方式,以和平地解決爭議。調解中心透過斡旋,促進各方之間的初步聯繫,最終聯合提交調解或調處請求

 

 

(五)線上ADR平台

 

由於大多數的調解都是以遠端進行,調解中心引入了線上ADR平台,以有效管理和支持爭議解決流程。

 

該平台讓調解員和當事人在調解會議前、調解期間,都能在安全、保密的環境中進行互動。當事人還可以檢視其ADR案件的狀態、存取和上傳相關文件、安排會議以及與調解中心聯繫。

 

(六)會議設施

 

若雙方希望進行面對面調解,EUIPO調解中心在阿利坎特的EUIPO總部和布魯塞爾的EUIPO聯絡處,設有專門的調解會議室,這些會議室可滿足調解流程的需求,並提供混合會議功能和用於單獨會議的分組討論室。

 

 

三、調解中心之運作

 

爭議各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或共同使用相應的申請表向調解中心申請ADR服務,現提供的範本並不是強制性的,任何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之請求,都能據以啟動該流程。要啟動ADR流程,雙方必須同意。

 

(一)可以請求ADR服務的條件

 

1.爭議必須涉及歐盟商標和/或已註冊共同體設計

 

ADR的服務必須是涉及EUIPO註冊的智慧財產權。然而,各方可以在 ADR程序中納入其他智慧財產權的爭議(例如著作權、網域名稱和專利)或雙方之間任何其他相關的未決爭議。

 

2.對於EUIPO初步核准審定及商標/設計註冊提起爭議之初審當事人間程序(僅適用於中小企業):

 

(1)異議(Oppositions)

(2)撤銷(Cancellations)

(3)設計無效(Design invalidities)

 

在上述程序中,當事人可以在程序對抗部分開始後,隨時提出ADR請求。該服務目前僅適用於中小企業,並將於2024年和2025年逐步擴展到所有用戶。

 

3.對EUIPO初審決定不服之上訴審當事人間程序:

當事人可以在提出上訴後,隨時提出ADR之請求。

 

(二)費用

 

當事人選擇EUIPO提供之ADR服務時,除了當事人於程序中已支付的費用外,無需向EUIPO支付額外的費用(請參閱EUTM費用和RCD費用表,以了解有關異議、撤銷、無效和上訴程序費用的資訊)。

 

如果會議是在線上或在阿利坎特的EUIPO總部進行,該服務是免費的。但如果在布魯塞爾的EUIPO場地進行調解,則將收取一次性的費用1200歐元(約新臺幣40,800元),用於支付EUIPO調解員的差旅和住宿費用。

 

四、從請求到爭議解決之流程

 

調解(Mediation)和調處(conciliation)流程類似,但有兩個主要區別:在調處程序中,報告員(rapporteur)或審查員會擔任調處員,而且無需特別協議。

 

該流程可分成以下五個主要步驟。

 

(一)啟動ADR(Initiation)

 

1.單方提出請求

已經成為EUIPO程序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調解或調處請求。調解中心的案件管理團隊將審查該請求的可受理性,並聯絡其他當事人以通知告此請求並確認是否同意啟動調解。

 

2.聯合請求

調解中心收到爭議雙方共同提出的調解或調處請求後,將對案件是否可受理來進行審查,如果審查有效,將進行流程。

 

3.提議

負責EUIPO待決爭議案件的報告員或案件審查員,可以建議當事人考慮調解或調處,不過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會啟動,因ADR程序在所有情況下都是自願的。

 

(二)爭議程序中止

 

如果雙方同意進行調解/調處,EUIPO將暫停相關案件之前未決的爭議程序,直至ADR程序結束。

 

(三)選任調解員

 

調解中心會推薦調解員,並請當事人指定調解員,並發送須由當事人和調解員簽署的調解協議範本。此步驟不適用於調處程序,因為在調處程序中,報告員或審查員始終是調處員,因此無需簽署特殊協議。

 

(四)調解/調處階段

 

在與當事人會面之前,調解員可以要求當事人發送案件的簡要說明以及各自的立場。調處的準備工作則簡易許多,因調處員已經熟悉案件的細節(報告員或審查員就是調處員),因此,當事人很少需要額外提供資訊或撰寫摘要。

 

在會議進行前,雙方必須在調解員/調處員的指導下確定以下事項,必要時,須得到調解中心案件管理團隊的支援:

1.調解/調處會議的授權參與者和各方代表的姓名。

2.會議時間表。

3.會議地點(線上、阿利坎特EUIPO總部或布魯塞爾EUIPO聯絡處)。

 

(五)結案

 

調解員/調處員將正式向各方確認流程結束,並將結果通知調解中心。調解中心隨後通知相關案件,以解除爭議程序的中止狀態,並通知當事人。主要爭議程序將恢復,因此雙方可能需要根據結果採取後續行動,以確保和解條款在EUIPO能夠實施。

euipo

                                                         調解與調處之流程簡圖

五、調解/調處期間會發生之情況

調解員/調處員將引導會議,其特點是彈性且嚴格保密。調解員/調處員可以單獨聯繫當事人或其代表舉行初步會議,說明該流程的內容,包含流程將如何開始、調解員/調處員和當事人的角色,並回答問題。 

有一點非常重要的是,各方皆須由有權(能夠代表公司或企業)做出決定的人代表,也建議各方在整個調解或調處過程中,有法律顧問的協助。

典型的調解/調處有以下步驟:

 

(一)開始

 

調解員/調處員介紹會議的詳細細節,通常會先要求各方陳述案件及總結其立場,並在調解員或調處員的協助下,起草一份要討論的問題清單。

 

(二)調查和協商

 

調查時,會進行一連串的會議,在這些會議期間,調解員/調處員會穿插與各當事方的單獨會議及與雙方的聯合會議。單獨會議中,所交換的資訊如未經提供資訊的一方的授權,不得向另一方揭露。當雙方準備好從廣泛的想法,轉向具體的和解條款時,談判和協商就會開始。在此階段,將確定可能達成協議的主要內容。

 

(三)結案

調解或調處可能有以下兩種可能的結果:

 

1. 達成和解協議:協議必須是雙方滿意、雙方都能接受且可持續的。和解協議將由雙方起草並簽署。

 

2.未達成和解協議: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選擇另一個ADR 程序或回到主要EUIPO程序或法院程序。

 

六、適合選擇調解服務的十個理由

EUIPO列出十個適合在爭議中選擇調解的理由:

 

(一)爭議仍處於衝突的早期階段

 

如果在爭議的早期階段就考慮調解,對於解決爭議可能會特別地有效。然而,即使是在爭議較後期的階段,調解仍然可能是最佳的解決方案,因當事人們可能想避免投入更多的資源、時間和精力在法院訴訟程序或其他的對抗訴訟程序中。

 

(二)爭議案件複雜或涉及多個司法管轄權

 

例如:

1.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皆來自不同的國家。

2.同樣的當事人間,存在多項爭議或紛爭。

3.爭議涉及多項智慧財產權(如歐盟商標、國家商標、註冊設計或未註冊的設計、著作權、專利等)。

4.第三方(尚未進入爭議的當事人)需要參加。

 

(三)法院就爭議所為之判決,將難以執行

 

如果主管當局所做的決定,在執行上是有困難的,在這樣的案件中,調解途徑也可能是適當的選擇。

通常係有關於沒有足夠資產或資源來執行未來法院判決內容的情況,或者可能必須在不熟悉的司法管轄區(例如歐盟外)執行的情況。

 

(四)爭議案件中,其他當事人和您擁有或可能擁有併存的智慧財產權

 

調解也適用在雙方的智慧財產權有併存或可能併存的情形,這可能是因為爭議各方,在不同的業務領域或地區感興趣而產生。

 

(五)當您需要一個量身定制的模式的時候

 

當爭議涉及情感層面和個人因素,而需要量身定制和彈性的模式時,調解是個適當的選擇。例如,在涉及家族企業或前商業夥伴的案件中,調解就顯得相當有價值。在這樣的案件中,擁有豐富經驗的調解員,可以以非對抗方式,引導各方找出具有彈性又對各方都有利的解決方案。

 

(六)您與另一方當事人,正在或計畫從事商業投資

 

如果您有意願保留現有的業務關係或建立新的業務關係,調解是一種非常適當的爭議解決機制。

 

(七)當保密性對您很重要時

 

保密是調解過程的基石。與訴訟程序相當不同的是,調解程序中所有與調解相關的資訊,例如調解請求、當事人之間的討論內容及調解結果,均受到嚴格保密,並且不能在法院、仲裁或其他正式程序中使用,除非您和另一方當事人有其他的協議。

 

(八)想維護商業聲譽

 

調解是便捷的爭議解決機制,可避免與業務合作夥伴、競爭對手、有關當局等發生公開的衝突及產生不必要的緊張關係,而可以保護聲譽。

 

(九)當事人間存在語言隔閡

 

在使用語言方面,調解程序比傳統訴訟更具彈性。在正式的對抗訴訟中,使用特定的語言,通常受嚴格的程序規則來決定。但在調解中,當事人們可以就此過程中使用的共同語言達成一致。調解員也可以用當事人各方的語言溝通。

 

(十)想快速解決爭議

 

調解可以像您和另一方希望的具高效率,因為當事人們主導整個流程。

  • 發布日期 : 113-01-19
  • 更新日期 : 113-01-19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411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我國智財權發展與新知 讓您完整掌握IP最新動態、國際趨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