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柬埔寨生效協議自2018年3月1日開始實施
EPO局長Benoît Battistelli說明此項新進展表示,協議生效使歐洲專利制度的吸引力跨越歐洲,減少申請人的處理時間和費用,並降低柬埔寨專利局的行政負擔;而EPO和柬埔寨工業及手工業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Handicraft)的配套技術合作將促進柬埔寨專利制度的發展,歐洲專利在柬埔寨生效亦是外國投資策略的一大要素。
柬埔寨是東南亞地區發展最快速的經濟體之一,成長率位居全球前7名,目前正在將其智慧財產制度現代化,以促進經濟及吸引外國直接投資。這個2017年簽署的協議是繼摩洛哥、摩爾多瓦和突尼西亞後,第4個生效的類似協議,因而現在只要提出一件歐洲專利申請,可以取得專利保護的國家達44個。
依據EPO的官方公報(Official Journal,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18/02/a16/2018-a16.pdf),該生效協議(validation agreement)是在2017年1月23日簽署,同年11月24日經柬埔寨王室批准,12月8日宣布通過施行細則,建立了生效制度運作的法律基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後,歐洲專利申請案和歐洲專利可在柬埔寨產生效力,其效力與EPO核予其38個歐洲專利組織成員國的保護相同。
申請人應注意的是,依據現行的柬埔寨專利法,專利保護將藥品排除在外;柬埔寨目前受惠於世界貿易組織對低度開發國家的豁免規定,在2033年前不核准藥品專利及實施權利,這項規定亦適用於提供藥品保護的歐洲專利尋求在柬埔寨取得保護。但是申請人可以依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70.8條所謂的“mailbox system”提出藥品專利申請,申請案在過渡期間結束前不會就可專利性進行審查,過渡期間屆滿後,核准的專利可取得自申請日起算剩餘的專利保護期限。
專利在柬埔寨生效係依申請人的請求,任何2018年3月1日當日及之後提出的歐洲或國際申請案被視為已請求,該日之前提出的申請案或取得的專利不適用。生效費用為180歐元,需在歐洲專利公報公布歐洲檢索報告、或在國際申請案進入歐洲階段6個月內支付;超出相關基本期限後,在同時支付50%附加費前提下,仍可在2個月寬限期內支付。EPO並提醒申請人,已成功支付的生效費不予退還,包括係支付例外條款的藥品申請案。
- 發布日期 : 107-04-02
- 更新日期 : 107-04-0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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