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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新修正智慧財產權法

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 自2019年1月14日於越南生效,故許多有關智慧財產權實務之要件亦隨之變動。為符合要件,越南專利局對智慧財產權法進行修正及補充,並提交至越南國會 (National Assembly of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後,2019年6月14日經批准,該修正法案將於2019年11月1日生效,惟可回溯至2019年1月14日提申之案件。以下摘錄自相關要點:

  1. 越南專利:按CPTPP第18.38條規定,各會員國於認定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時,至少應排除符合下列條件之公開資訊,只要該資訊之公開係:(a) 由申請人所為,或自申請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訊之第三人所為;及(b) 發生於會員國領土內提出專利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因為舊制智慧財產權法之優惠期為6個月,新智慧財產權法第60條經修正後,延長優惠期的適用範疇,倘若專利申請案在公開日起12個月內於越南提出申請,此公開行為是由專利申請人或從專利申請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訊之人所為,則發明不會因此喪失新穎性。
  2. 侵權訴訟法定程序:按現行越南實務,若原告於智慧財產權訴訟中敗訴,被告無法要求原告支付訴訟代理人費用,因為在許多案件中,訴訟代理人費用並不被視為合理費用。然而新增的規定,若訴訟結果為被告未侵權,被告得請求法院做出要求原告支付合理訴訟代理人費用。此外,新增濫用智慧財產權保護條款,若一方受到他方濫用智慧財產權保護程序而蒙受損失,可請求法院要求他方支付因濫用程序而造成損失之賠償金,且亦得請求支付合理訴訟代理人費用。另外,未來亦可透過電子申請的方式提出智慧財產權申請案、撤銷請求與智慧財產權實施程序。

 

取材自:台一雙週專利電子報第222期

  • 發布日期 : 108-07-19
  • 更新日期 : 108-10-0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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