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延緩商業使用期限之規定
印尼專利法中有關商業使用的規定自2016年8月26日起生效,專利權人必須在專利核准日起36個月內,藉由製造專利產品或實施專利方法於印尼當地商業使用其專利;專利權人未依前述規定使用專利為可請求強制授權的條件之一,36個月期間過後,專利權人若未實施,第三人即可請求強制授權。2018年公布的印尼專利法施行細則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No. 15 of 2018) 更加明確規範商業使用,並增加延緩商業使用之規定。專利權人可在專利核准日起3年內,以書面備具理由請求將前述商業使用之期限延長,最多不超過5年,若專利權人仍欲再將期間延長,亦可再次提出請求。可據以提出延緩商業使用請求的理由如下:
- 專利產品或方法仍需要進一步研發。
- 在專利核准日起36個月的期間內,缺乏使用專利所需之設備。
- 缺少在印尼當地使用該專利所需之資金。
取材自:台一雙週專利電子報第224期
- 發布日期 : 108-08-07
- 更新日期 : 108-10-02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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