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Logo

:::

新加坡擬放寬專利代理條例,以因應新加坡成為亞洲IPR樞紐之政策

新加坡律政部為因應新加坡發展成為亞洲IPR之樞紐,建議立法放寬專利代理條例相關規定,使新加坡具備更具吸引力的專利代理服務。

目前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POS)認可在新加坡註冊的專利代理人,或新加坡最高法院認可得執業律師,始可於新加坡代辦申請專利手續和提供專利諮詢服務之業務,同時承辦相關業務之公司其合夥人或董事之一,必須是合格的專利代理人,才可執業。新提案建議讓國外註冊的專利代理人,也能在新加坡提供申請專利與諮商服務,惟其業務只限於申請國外專利、擬定適用於國外專利的條款及提供國外專利法律諮詢。若國外註冊的專利代理人擬辦理牽涉新加坡法律的專利服務,仍需向IPOS申請註冊。

至於專利代理人(patent agent)正式名稱部分,新加坡律政部和IPOS擬對在新加坡執業且經IPOS授權之專利代理人稱為專利律師 (patent attorney),該名稱在澳洲及部分歐洲國家廣泛使用,但其職權範圍將保持不變。

資料來源: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

  • 發布日期 : 101-07-02
  • 更新日期 : 108-09-03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2734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我國智財權發展與新知 讓您完整掌握IP最新動態、國際趨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