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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2018年專利法施行細則修訂內容統整

印尼在2018年底修訂發明專利相關規定,且於2018年12月28日生效,以下為主要修正內容。

  1. 進入印尼國家階段之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國際申請案已不得再申請新型專利,僅能申請發明專利,且爾後亦不得改請為新型專利。
  2. 申請人可提交來自印尼政府認可之印尼科學基金會或機構或布達佩斯條約所認可之國際寄存機構等之微生物寄存證明。修正內容要求寄存資訊必須包含對該微生物的特徵或規格需給予充分解釋或說明、微生物名稱、寄存日期、寄存機構與寄存編號。寄存證明須在申請日起3個月內檢附,依規定可請求延期補件。
  3. 新法允許申請人可就已核准專利及申請中專利案提出變更姓名、地址與讓與等。
  4. 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項目包括新穎性、進步性與產業利用性,申請案除須符合前述要件外,尚需符合明確性與單一性等規定。針對新穎性審查係採絕對新穎性審查方式。
  5. 依新法,申請人可於第一次審查報告發出前提出分割案的請求,若審查委員建議申請人提出分割案,則申請人應於收到審查委員建議分割的官方通知三個月內,表達提出分割案之意願,令申請人可以持續準備答辯並在審查報告發出後三個月內提交分割案,審查委員於收到申請人表達分割意願後的審查期間不得做出最終決定。申請人得透過PPH、東協專利審查合作(ASPEC) 請求加速審查。兩者不同之處在於PPH須申請案已於印尼公開後且首次審查報告發出前才能請求,且須繳納規費,然而,ASPEC則可於最終官方處分發出前提出,且無須繳納規費。
  6. 印尼專利局發出通知要求補正的回覆期間自原本的3個月縮短為1個月,且不得延期。
  7. 先前視為撤回之發明申請案並無恢復權利之措施,現在改為可請求挑戰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被做出視為撤回決定之司法覆核。提出請求需檢附理由與規費,並於發出視為撤回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8. 針對專利權人未於專利核准後36個月實施、或該專利之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以對社會有害的形式實施該專利、或需同時取得他人專利授權方能實施自己的專利時,則可請求強制授權。至於強制授權的申請審核則由官方任命進行。此外,針對治療人類疾病之藥品可進行強制授權。
  9. 印尼專利上訴委員會 (Patent Appeal Commission, PAC) 內有15名專利專家與15名審查委員,PAC須在收到上訴請求的9個月內做出決定。此外,擴大PAC審理上訴案件態樣。

取材自:台一雙週專利電子報第237期

  • 發布日期 : 109-02-12
  • 更新日期 : 109-02-0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5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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