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專利年費簡介
柬埔寨專利法第46條內容乃規範年費之繳納,且適用於發明、新型與設計專利。該條文規定年費應於申請日起繳納年費,且有6個月的補繳期,然須繳納滯納金。若未於時限內繳納,該專利申請案將會被視為撤回或該專利將會失效。以下為柬埔寨發明專利各年年費:
年度 | 費用(美元) | 年度 | 費用(美元) |
---|---|---|---|
第1年 | 無 | 第11年 | 350 |
第2年 | 20 | 第12年 | 400 |
第3年 | 20 | 第13年 | 450 |
第4年 | 40 | 第14年 | 500 |
第5年 | 100 | 第15年 | 550 |
第6年 | 140 | 第16年 | 610 |
第7年 | 180 | 第17年 | 670 |
第8年 | 220 | 第18年 | 740 |
第9年 | 260 | 第19年 | 810 |
第10年 | 300 | 第20年 | 890 |
按照柬埔寨第58條細則(Prakas(Declaration) on the Procedure for the Grant of Patents and Utility Model Certificates) 所載,年費繳納程序如下:
- 依柬埔寨專利法第46條繳納年費後,柬埔寨專利局應於收受年費日起3周內提供收據;
- 柬埔寨專利局應紀錄並且公告因未繳納年費而導致專利權失效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
- 年費不得退款。
繳納年費時,首先應親自到柬埔寨專利局提供一份書面請求,經柬埔寨專利局在數個禮拜或數個月後發出發明年費繳納通知後,申請人須於通知日起3個月內攜帶現金親自到柬埔寨專利局繳納。
基於柬埔寨剛建立專利制度,於2015年始核准第一批專利,其年費繳納方式並未全面實施,進一步來說,目前柬埔寨專利局的實務為,即使在該專利申請案或專利權失效後,允許專利權人可回溯繳納年費;然於繳納年費通知發出,且未於發出通知日起3個月內繳納的情況,該專利會失效且無法恢復。
取材自:台一雙週專利電子報第238期
- 發布日期 : 109-02-24
- 更新日期 : 109-02-2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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