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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專利不得申請延後提交商業實施聲明

按印尼發明專利法第20 條規定,專利權人須於專利核准日起36 個月內製造專利品或使用該受專利保護的方法,否則第三人可提出強制授權請求。因應新冠病毒疫情之故,印尼法律人權部 (Ministry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發出2021 年第14 號行政規定,將就業增加法 (Job Creation Law) 納入2016 年第13 號發明專利法律與2019 年第30 號條例的某些規定中,並於2021 年2 月3 日生效。前述規定包含提交發明專利商業實施聲明、強制授權與針對發明專利商業實施使用聲明延後提交方案。以下為關鍵修正內容。

擴大商業實施之範疇:自 2021 年 2 月 3 日起,商業實施證明不再限制於在印尼製造專利品或使用專利方法,專利權人之製造、進口或授權其專利品或授權受專利保護的方法,亦為符合商業實施之範疇。

廢除延期方案:2021 年 2 月 3 日前,未於印尼實施專利之專利權人可備具理由申請延後提交商業實施聲明,最長可達5 年,但自2021 年2 月3 日起不得再申請延後提交商業實施聲明。即專利權人須於規定日期間製造、授權或進口該專利品或方法。此外,任何利害關係人可提出強制授權請求。若專利權人未依循提交商業實施聲明之要求,則可能會面臨該專利被強制授權的情況,其中2019 年第30 號條例是有關准許強制授權的程序。

新的銜接規定:基於廢除延後提交商業聲明制度,新增一條文以闡明在 2021 年 2 月 3 日前提出的延後請求仍會依舊條款處理,故最長可達5 年後方提交商業聲明的請求仍有適用。

 

取材自:台一雙週專利電子報第272期。

  • 發布日期 : 110-06-04
  • 更新日期 : 110-06-0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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