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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新專利審查基準明確化與醫藥用途請求項相關之規定

印尼專利局公布新的專利審查基準,明確與醫藥用途請求項相關之規定。印尼專利法Article 4(f) 將以下排除於可准予專利之標的:(1)已知產品之新用途,以及(2)已知產品之新形態,且該新型態未能顯著提升產品功效。從法條看來,不能准予專利的應是關於已知化合物的醫藥請求項,但實務上關於新穎化合物的醫藥請求項也常被核駁。此外,各個審查委員對於醫藥請求項的形式要求也常不一致。
根據新審查基準,關於新穎化合物的醫藥請求項(第一醫療用途)應以瑞士型請求項、以用途限定產品之請求項 (purpose limited product claim) 或「使用X 化合物治療Y 疾病 (Use of compound X for treating disease Y)」之形式撰寫。關於已知化合物的醫藥請求項(第二醫療用途)之撰寫形式,則應為以用途限定產品之請求項,且應主張產品本身,其新用途(所治療的疾病)屬於應經過新穎性審查之具有限制性或區別性的特徵。
新審查基準也要求新用途必須明確指出所治療的疾病,若只主張化合物之作用機制(mechanism of action),會被視為太過廣泛且不明確。說明書中應包含新用途及功效提升之支持證據,例如臨床實驗、動物活細胞 (in vivo) 實驗、動物細胞外模擬 (in vitro) 實驗、生物利用度 (bioavailability) 及穩定度提升、副作用減少之數據等。若說明書中未包含此類支持證據,申請人須做好預備,審查委員可能會要求提供證據。

取材自:台一雙週專利電子報第272期。

  • 發布日期 : 110-06-04
  • 更新日期 : 110-06-04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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