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國IP制度簡介
寮國的新智慧財產權 (IP) 法於2018年6月9日起實施,該法符合WIPO及TRIPS協定的要求。寮國於1995年加入WIPO,1998年加入巴黎公約,2006年加入專利合作條約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及東南亞國協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
符合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之發明才能在寮國取得專利,即該發明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在寮國或任何國家均不存在或未向公眾揭露,且對於該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非顯而易見的。
有以下情況者不得申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對現有事物的發現,包括自然界中存在的生物體或生物體的一部分;科學原理或理論不構成技術解決方案者,數學演算法或商業原則或遊戲規則;用於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和手術方法;非微生物之植物和動物,及本質上是生產植物和動物的生物過程。
寮國採先申請原則,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權期限分別為20年和10年,為維持專利有效性,專利權人應提前繳納年費。
通常在申請日起1個月內會發出形式審查結果,寮國沒有獨立的實體審查制度,將根據其他國家對應申請案之審查作出寮國專利之審查結果。申請案核准後,應公告在國家工業產權公報上,任何第三方均可提出異議。
專利權人可對他人的侵權行為採取多種措施,可提起訴訟和要求損害賠償,只有在專利核准後才能對待審期間發生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IP法提供了以下解決措施,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一種解決方式:
- 和解;
- IP所有人和侵權人之間的調解;
- 行政調解 (Administrative settlement);
- 透過經濟糾紛決議委員會調解;
- 將案件提交至人民法院判決;
- 國際爭議調解。
中小企業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向地區或省級人民法院行使其權利,可採納的救濟措施包括:
- 法院命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
- 暫停清關貨物;
- 損害賠償,包括侵權和法律費用的賠償;
- 銷毀/處置任何侵權商品;
- 處置用於製造/從事侵權行為的工具;
地區/省級法院之判決可以上訴至上訴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外國法院命令必須得到寮國法院的承認和批准才能在寮國生效和執行。
此外,IP所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下令立即採取有效的臨時措施(禁制令),以防止侵權發生,防止貨物進入商業通路,保留涉嫌侵權的證據。也可以透過警方提起刑事訴訟,管轄法院為省級人民法院。
取材自:台一雙週專利電子報第316期。
- 發布日期 : 112-02-15
- 更新日期 : 112-02-15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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