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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判決
項次 | 判決分類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相關法條 | 判決簡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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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民事判決 | 107-10-16 |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第68條、第69條 |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所稱商標權人,應係指附有商標商品於第一次銷售時國內外之商標權人均為同一人之情形 |
102 | 民事判決 | 107-09-27 |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 |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第68條、第69條 | 「正月初一」與「初一」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以客觀上有侵害事實或侵害之虞為已足,不以侵權人主觀上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
103 | 民事判決 | 107-10-24 |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 |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 款、第68條、第69條、第70條 |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善意先使用抗辯是否有理由之判斷,以及可得主張善意先使用之範圍 |
104 | 民事判決 | 107-08-09 |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47號 | 商標法第68條、第69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 確認訴訟之原告應已實際使用商標,抑或有具體明確的商標使用計畫與準備行為,方有確認該商標有無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必要 |
105 | 民事判決 | 107-08-21 | 104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 | 商標法第68條 | 使用「三國志」文字若非屬作為商標使用,並不構成對商標權之侵害 |
106 | 民事判決 | 107-08-02 | 107年度判字第446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 | 商標是否著名,應依相關證據加以綜合判斷,與商標近似、商品或服務之稀有性或價格高昂、是否意圖仿襲等判斷混淆誤認之虞因素,無必然關聯性 |
107 | 民事判決 | 107-08-03 |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6號 |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 |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善意先使用抗辯是否有理由之判斷,以及可得主張善意先使用之範圍 |
108 | 民事判決 | 107-08-30 | 106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 |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 款、第68條、第69條 | 以單行文字作為圖樣取得註冊之商標,實際使用將該單行文字分成兩行上下排列而為呈現,仍可能具有同一性 |
109 | 民事判決 | 107-07-30 |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 | 商標法第69條第3項 | 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人有無故意、過失之判斷 |
110 | 民事判決 | 107-05-28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40號 |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 |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善意先使用之效力範圍。 |
111 | 民事判決 | 107-06-14 |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1號 | 修正前商標法第62條第1款、修正前商標法第64條 | 商標權人與侵權行為人間如具有經銷契約關係,商標權人得否主張商標權受侵害。 |
112 | 民事判決 | 107-06-01 |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20號 | 商標法第68條第3 款、第69條第1 、2、3 項 | 善意先使用之商標權益,是否因行為人嗣後與他人公同共有商標而發生變形,並不復存在。 |
113 | 民事判決 | 107-04-03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8號 | 商標法第69條 | 使用他人著名商標有致混淆誤認之虞,亦或有減損其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之認定。 |
114 | 民事判決 | 107-04-16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 | 商標法第69條 | 以數字「101」作為商標一部分,使用於網路或社群媒體上銷售皮包、香水、服飾等精品,是否使消費者與知名之「台北101 」、「TAIPEI 101」等商標產生聯想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
115 | 民事判決 | 107-04-10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 商標法第5 條、第68條第1款、第70條第1項第3款 | 故意將自己名稱突顯使用,致讓消費者認為是標榜商品的商標者,不該當合理使用 |
116 | 民事判決 | 107-03-12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 | 商標法第69條第3項、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民法第195 條;公司法第23條 | 鎖扣商標圖樣之識別性 |
117 | 民事判決 | 107-03-08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 | 商標法第68條第3 款、第69條第1 、3 項、第71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 | 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判斷,以實際使用於商品上之商標圖樣為比較,而非以行為人取得註冊之商標圖樣為比較對象。 |
118 | 民事判決 | 106-01-31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1號 | 商標法第36、69、71條;公平交易法第25、29、30、31條;民法第184、195條 | 善意先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
119 | 民事判決 | 106-02-08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43號 | 商標法第68條、第69條第3項;公平交易法第21、22、25條;民法第184 條。 | 能證明所販售的商品係屬真(正)品者,依權利耗盡原則,除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外,前述之合法販售者,為正確說明或指示該商品來源,得於商品有關之商業文書或電子商務平台等,使用商標權人之註冊商標。 |
120 | 民事判決 | 106-02-09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18號 | 商標法第68、69、70條;公平交易法第25條;民法第184條 |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經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即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該商標商品之合法買受人,自得依商標法第5條有關商標使用之規定,於市場上繼續交易流通該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