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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支領定期性給付之領受人,因擬申請退休人員之遺屬年金,選擇放棄本人原支領定期性給付之申請書

一、依退撫法第46條第2項規定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內(108年7月1日前)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仍依原規定辦理(即不須放棄本人原支領之定期退撫給與)。

二、爰108年7月1日後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遺族,領有上開相關定期性給付者,須依退撫法規定選擇放棄本人原支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放機關同意,始得擇領遺屬年金。
三、有關選擇放棄之相關權益事項如下::
1、放棄支領原「月退休金」者,有關本人因原領取退休金而衍生之權利亦同時消滅(其遺族不得請領遺屬一次金、年金等)。
2、前述選擇經銓敘部「審定生效後」,不得再選擇恢復發給。
3、原發放之給與計算至「放棄之前1日」止,已領給與未達依一次退休金或一次撫卹金金額(或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者,亦不補發差額。
4、申請程序:由領受人填具選擇書(如附件),向原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由服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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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8-03-07
  • 更新日期 : 108-03-07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瀏覽人次 : 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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