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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5月16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集管條例)自99年2月10日公布施行以來,於實務運作之過程中發現若干問題,包括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良善治理與專責機關於監督輔導之規定,有不足或待修正之處,例如新申請集管團體設立許可案中,申請案之發起人資格及真實性有所疑義;部分集管團體缺乏內控制度,導致不能有效運作,弊端叢生;又集管團體係協助著作財產權人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並分配使用報酬予著作財產權人,負有濃厚之公益色彩,其業務及財務狀況應適度公開於眾,以昭公信並促進集管團體與利用人間的和諧;此外,集管團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廢止許可並命令解散後,其與會員之管理契約終止問題與利用人已簽訂之授權契約是否繼續有效,於現行法中並未明確規定,宜應調整以利市場運作。
本局為使我國集管制度運作更加順暢,並蒐集與了解大眾對集管條例修正草案之看法,歡迎大家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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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8-05-01
  • 更新日期 : 108-05-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瀏覽人次 :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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