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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之決定」一案,於公告日起至5月29日止徵詢相關利用人之意見,俾利本局後續作成決定。

9520110495.jpg主旨:公告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之決定」一案,於公告日起至5月29日止徵詢相關利用人之意見,俾利本局後續作成決定。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第5項、行政程序法第75條、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107年10月16日亞太松字第1070031號申請指定函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107年10月26日(107)音和字第01928號申請指定函。

公告事項:
一、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之規定,本局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協商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本局已於107年9月10日指定ACMA及MÜST等2家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等3種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惟目前為止仍未協商完成,合先敘明。

二、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分別於107年10月16日及107年10月26日向本局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2家集管團體並就本局如何決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
提出意見(詳參附件1)。

三、復按集管條例第30條第5項規定:「第三項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決定,應諮詢利用人及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為廣泛蒐集各界之意見,謹將前次實施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情形製表及共同費率決定函整理如附件2-4,供各界利用人參考。又利用人如對公告3種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利用型態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有任何意見,請敘明屬何類利用型態之利用人、所適用之共同報酬率等具備書面理由,寄送至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供參。

  • 發布日期 : 108-05-20
  • 更新日期 : 108-05-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瀏覽人次 :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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