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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案

9661063426.jpg主旨:公告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暨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

公告事項:
一、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之「商業傳輸」項下之「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以及「歌詞、曲譜等」之「串流形式(不可列印)」:
(一)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
1、下載形式
(1)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扣除廣告收入之3.6%或一首0.9元計費。
(2)無資訊服務費
(a)有廣告收入: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2.4元計算。
(b)無廣告收入: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
(c)30天以內(含30天):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
(d)手機加值服務: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
(e)月費或會員制:以每人次12元x當月總人數計算。
2.串流形式
(1)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3.6%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2元計費。
(2)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3.6%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2元計費。
(3)無資訊服務費: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5,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250元計算,不足1,250元以1,250元計算。
(二)歌詞、曲譜等:「串流形式(不可列印)費率依本會公開傳輸費率商業傳輸之串流型式計算」。
(三)上述各公開傳輸費率,其中35%為公傳費率,65%為上載重製權費率,以上使用報酬費率均不含營業稅。

二、本件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

三、與本公告申請案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欲參加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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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8-06-05
  • 更新日期 : 108-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瀏覽人次 :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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