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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草案」、第九章「更正修正草案」、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草案」、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草案」、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草案」、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草案」

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第二章、第五篇第一章、第二章

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之重點為:

(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及第46條之規定,於不准專利事由增列「核准後所為分割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之請求項屬相同發明者」。

(二)配合108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發明單一性」內容,修改本章中與發明單一性有關的案例情境。

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修正之重點為:

(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74條之規定,敘明發明專利權人得提起更正之時機。

(二)於「審查注意事項」補充更正之審查結果係全案為之、發明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僅得就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等規定,以及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時,合併於舉發案之更正申請的處理原則。

三、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之重點為:

(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及第107條之規定,敘明核准後分割之申請期間放寬為3個月,並開放再審查核准後之分割申請。

(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之規定,敘明「核准審定後所為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申請分割」,並說明違反前述規定時之處理方式。

(三)配合108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發明單一性」內容,修改本章中與發明單一性有關的案例情境。

四、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之重點為:

(一)敘明新型專利更正案一律採實體審查,並刪除新型更正採形式審查之案例。

(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18條之規定,敘明發明專利權人得提起更正之時機。

(三)於「審查注意事項」補充新型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僅得就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等規定,以及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時,合併於舉發案之更正申請的處理原則。

五、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之重點為:

(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第71條及第119條之規定,於法定舉發事由增列「於發明核准審定後或新型核准處分後申請分割之分割案,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或核准處分之請求項有相同創作者」,並敘明其審查方式。

(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73條及第74條之規定,敘明(1)舉發人得補提理由或證據的時點;(2)專利權人得提出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的時點;(3)面詢欲補提理由、證據、補充答辯之處理原則;及(4)舉發期間專利權人得提出更正之時機。

(三)敘明有關新型專利舉發案中實體要件之爭執,除「新型定義之審查」外,均與發明專利審查中各實體要件之規定一致。

(四)刪除或精簡重複之內容、明確相關規定及酌修文字。

六、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之重點為:配合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57條,刪除「以取得許可證所承認之外國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時,核准期間超過該外國專利主管機關認許者」之法定舉發事由。

七、旨揭基準之修正草案已於108年9月2日辦理公聽會完畢,本局參酌公聽會中各界意見,修正完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2)、第二篇第九章「更正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3)及預告清稿本(附件4)、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5)及預告清稿本(附件6)、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7)及預告清稿本(附件8)、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9)及預告清稿本(附件10)、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1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12),另就公聽會各界意見彙整成「108年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附件13)。

八、對本修正基準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8年10月14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

(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三)聯絡人及電話:專利審查官吳韶淳(02)23767688

(四)傳真:(02)2377149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發布日期 : 108-09-25
  • 更新日期 : 108-10-22
  • 發布單位 : 專利三組
  • 瀏覽人次 : 4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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