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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案之審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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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016003760號

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案之審議結果。

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108年8月12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大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

二、本案使用報酬費率,決定如下:

(一)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033%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二)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三)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16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四)新聞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五)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六)購物頻道: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02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七)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及播映通訊費之0.004%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八)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九)單曲授權:駁回申請,並請ACMA暫緩實施。
備註:本案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上述各種電視台頻道若有播放以歌唱方式吸引消費者購物之營業性質節目時,其使用報酬費率適用以全年度總營收減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1%計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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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0-04-16
  • 更新日期 : 111-12-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瀏覽人次 : 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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