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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局受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幅』 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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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60000091號

主旨:公告本局受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幅』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110年2月1日(110)民聯生字第005號申請書辦理。

二、本案使用報酬費率,決定如下:維持本局107年審定之地方性調幅費率(詳附件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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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1-01-11
  • 更新日期 : 111-12-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瀏覽人次 : 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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