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局受理「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60001891號
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10年5月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
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
(一)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
(二)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每台每年2,400元計算(未稅)。
(三)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
1、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
2、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0.5元(未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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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1-02-21
- 更新日期 : 111-02-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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