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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申請決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等三家集管團體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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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8月02日

發文字號:智著字第第11160010261號

主旨:公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申請決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等三家集管團體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

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0條第3項、第5項規定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111年6月6日台秉字第0048號函辦理。

二、旨揭向利用人收取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費率、分配方法及單一窗口等事項,本局決定如下:

(一)共同使用報酬率:

  1. 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9,4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
  2. 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1)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 每年每台6,58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為公益性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 每年每台3,29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

(二)使用報酬分配方法: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等三家集管團體之分配比例為5:2:2.4,並扣減行政事務費後予以分配。

(三)單一窗口: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擔任,並應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後檢討其成效,必要時,本局得重行決定。

(四)行政事務費:由擔任單一窗口收取共同使用報酬後,於實收金額中扣3%作為行政事務費,由各集管團體依比例(5:2:2.4)分擔。

(五)本案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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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1-08-03
  • 更新日期 : 111-08-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瀏覽人次 : 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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