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Logo

:::

112年5月份的智慧財產權月刊第293期發燒出版

智慧財產權月刊第293期

本月專題—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

專利申請人主體同一性之認定,對於專利申請日及日後申請人變更或讓與之影響甚鉅,以我國專利申請案為例,於申請發明專利後,聲明原共同專利申請人美國國家衛生署為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之下級單位,不具法人格,應更正為美國生衛生與公眾服務部,嗣經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依據專利審查基準規定,認定其已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而處分延後其專利申請日至專利申請人確立之日。專利申請人不服,提出相關行政爭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69號判決,宣判專利申請人主體之認定應以「權利義務主體」為認定標準,基於上下級機關為同一權利主體,專利申請人變更名稱如未涉及權利主體之異動,不應延後其申請日。

前揭最高行政法院對主體同一性之判決結果,將影響智慧局就不同行政機關之間是否具申請主體同一性之判斷基礎,由「行為主體」解釋轉變為「權利主體」,於專利審查實務上造成衝擊,本期爰以「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為專題,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69號判決出發,彙整五大局就申請人變更之相關法規及實務,並與我國現行規範進行分析,並探究法院判決理由及對未來案件所產生之影響,以作為後續修正或調整相關法規及實務作法之參考。本期尚收錄二篇論述,一為「元宇宙中NFT相關之美國著作侵權爭議與訴訟案例初探」;另一為「商標侵權損害賠償額計算之探討——以美、德、台之法制為核心」。

詳細內容,請參閱下列相關連結
本月專題文章: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
專題一: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上)——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李頤澤)
專題二: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邱俊銘)

本月論述文章:
論述一:元宇宙中NFT相關之美國著作侵權爭議與訴訟案例初探(陳家駿)
論述二:商標侵權損害賠償額計算之探討——以美、德、台之法制為核心(陳昭華、王敏銓)

  • 發布日期 : 112-05-01
  • 更新日期 : 112-04-18
  • 發布單位 : 資料服務組
  • 瀏覽人次 : 11266

訂閱電子報

每月寄送一次,提供我國智財權發展與新知 讓您完整掌握IP最新動態、國際趨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