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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及協助產業創新活動」之補助資格條件及補助比率

行政院公報

主  旨:公告「辦理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及協助產業創新活動」之補助資格條件及補助比率。

依  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8條、第9條。

公告事項:

一、補助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全國性工商團體,具執行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及擔任溝通平台工作之經驗。

(二)熟悉兩岸智慧財產權產業政策,能適時提出政府建言供政府參考,並具擔任產業界與兩岸政府溝通橋梁之能力。

(三)具備針對產業關切議題舉辦相關研討會、說明會之能力。

(四)具備發行、營運智慧財產權相關期刊及電子報,並提供國際及兩岸智慧財產資訊之經驗。

(五)具有完備之專案管理、財產管理、人事管理、會計管理及內部稽核等制度。

二、補助比率:每年補助1家,本局113年度核定之補助金額計新臺幣1,091,000元,受補助單位應自籌至少新臺幣300,000元,補助比例上限為78.43%。

三、檢附本案計畫構想書、契約書範本及聲明書各1份。有意願申請補助之全國性工商團體請於112年12月4日前函送工作計畫書一式12份至本局。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 : 112-11-14
  • 更新日期 : 112-11-14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瀏覽人次 : 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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