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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113年4月3日花蓮大地震致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專利法第17條
  1.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113年4月3日花蓮大地震致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2. 我國申請人如有向日本提出申請案,因本次地震而致遲誤其相關期間者,可依日本特許法相關規定處理,以維護權益,日本特許廳提供相關連結如下:Regarding remedial measures regarding expiry of the period | Japan Patent Office (jpo.go.jp)
  • 發布日期 : 113-04-11
  • 更新日期 : 113-04-11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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